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确定力、执行力和公定力,但拘束力、确定力、执行力和公定力并非为一切行政行为所享有,只有在行政行为本身有效的条件下,上述四个“力”才能发挥作用。一个行政行为的有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主体合格;对象合格;内容合格;依据合格;行为意思真实、一致;行为程序合法等。不具备上述有效要件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符合上述有效要件的行政行为并非全部立即生效。行政行为效力时间上的差异涉及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主要有下列规则:即时生效(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如行政命令);告知生效(口头和书面告知便生效);受领生效(告知并受领才生效);附条件生效(该条件达到之时为生效之时)。行政处罚关系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名誉等权利从行为性质上看是要式行为,即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后,必须经告知、受领后才生效,因此,处罚裁决书等法律文书的“送达”就显得十分必要。
行政案件中的送达是指行政机关以一定的方式和法定程序,将裁决书或行政复议决定书送交被处罚人、被侵害人和有关单位的行为。送达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活动,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案件的顺利进行。通过送达,可以使被处罚人、被侵害人、被处罚单位了解送达文书的内容,可以按照法定期限和程序参加复议和诉讼活动,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复议、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有关法律文书也只有在法定期限内送达收件人,才能使该文书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处罚中的送达应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行政处罚法》第40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77条、第78条、第79条、第80条、第83条都是关于送达方面的规定。根据《海关行政处罚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案件的送达可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及委托送达等几种方式。
1.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将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被处罚人的送达方式。这是一种最普遍、最重要的送达方式,这样既能体现行政执法的庄重性和严肃性,又给予被处罚人直接了解处罚内容、提出异议的机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好后,应通知被处罚人到行政机关受领或由海关人员到被处罚人的住所或工作单位直接送达。送达时,应由执法人员向被处罚人宣读,并在宣读后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并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为公民的,本人不在时,可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要其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为法人、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或者由该法人、其他组织的收发部门签收,并由其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已向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指定代收人的,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代收人签收,并由代收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2.留置送达(www.xing528.com)
留置送达是指被处罚人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行政机关将处罚文书留在被处罚人的住所或收发部门后即视为已经送达的送达方式。采用留置送达,送达人应当邀请当地居委会或村委会等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然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处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3.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行政机关委托有关单位向被处罚人送交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主要适用于被处罚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在实施处罚的行政机关管辖地居住,或者受送达人住所地交通不便的情况。接受委托的单位必须具有履行送达职责的能力,且不能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第三人(不包括被委托单位的成员)。委托单位委托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将委托的事项和要求明确地告知受委托单位,以便受委托单位准确、及时地予以送达。受委托单位接受委托后,应立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受送达人,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4.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行政机关通过邮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挂号寄给被处罚人及利害关系人的送达方式。邮寄送达是一种简便易行的送达方式,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一般都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由行政机关指派专人直接交付邮局寄给受送达人;受送达人应在挂号回执上注明收到的日期,签名或者盖章;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应有送达回执,主要记录送达的文件名称、送达的时间、送达人、收件人的签名或盖章、收件人签收的时间等。送达回执应附卷保存,作为行政案件申诉、起诉期间开始计算的凭据。送达文件自交给收件人起,经过法定的申诉、起诉期间,被处罚人不申诉、不起诉的,送达文件即行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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