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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研究:简易程序的适用规定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简易程序条款中没有写明告知内容要求,但由于告知是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则,简易程序也必须遵守,不得例外,所以,应当有告知的环节。《当场处罚决定书》是行政主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时所出具的法律文书。《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是处罚调查、决定及送达方面的简易,不包括执行方面的简易。海关行政处罚与其他行政处罚一样,区分简易案件和重大案件,适用不同程序。

海关行政处罚研究:简易程序的适用规定

第一,表明身份。

它既是法定程序,又是执法规范化要求。执法人员是代表所属行政机关执法,是履行公务的行为过程,因此,执法人员必须向被处罚当事人表明自己身份,这是表明处罚主体合法的必要形式和条件,也证明自己有权对当事人实施处罚。如果执法人员不表明自己身份,被处罚当事人可以拒绝被处罚。表明身份的方式有许多,诸如制服、岗位、执勤标志、工作证、执法(罚)证、委托书等,也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以口头方式表明,在具体案件中根据环境、场合来表现具体执法身份。如路面执勤的交通民警或巡警,身着制服,发现交通违章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需要当场处罚的,就不必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二,口头传唤。

口头传唤违法者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口头询问取证,了解核实违法的基本事实,对案情进行全面的了解,全面把握和认定适用当场处罚的条件。主要认定违法事实是否确凿,被处罚人或单位是否承认违法事实、是否认罚等。如当事人拒不接受当场处罚,可按普通程序处罚。

第三,告知违法行为人有关事项(事实、理由、依据、权利等)。

虽然简易程序条款中没有写明告知内容要求,但由于告知是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则,简易程序也必须遵守,不得例外,所以,应当有告知的环节。此处可采取口头告知的形式。告知的内容包括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事实,违反法律和给予行政处罚的认定理由,以及处罚的法律依据,还应当告知被处罚人的权利,即陈述、申辩和救济的权利。简易处罚程序的告知也应当包括告知适用简易程序处罚违法行为的根据和理由,即为什么要对他的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此外,还应询问被处罚人有无异议,如有异议,就按普通程序处罚。告知是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充分尊重和保障,是为了给被处罚人提供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也是为了使处罚建立在有根有据的客观基础之上。

第四,给被处罚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当事人可以在被告知前提下,对处罚进行陈述和申辩。法律赋予被处罚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必须予以充分的保障。其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6条、第23条。具体要求是:当事人的这种陈述和申辩一般是当场口头进行,但也不排斥事后以书面形式提交。执法人员对于当事人的口头陈述与申辩,应当充分听取,必要时还应口头给予回答,使当事人心服口服;如果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此外,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应该有简要的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在实践中,因缺少书面记录,事后引发纠纷而难以处理的情况时有发生,尽管是简易程序,也应当遵循一些规则,留书面记录是一种比较好的做法。

第五,当场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www.xing528.com)

《当场处罚决定书》是行政主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时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它是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处罚所具备的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其目的在于将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当场处罚决定书》属填充型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处罚人,一份交所属机关备案。该文书可分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当场处罚决定书》是处罚决定书与收据合一的文书,不需另出收据。

第六,送达、备案。

《当场处罚决定书》填写完毕,应当由被处罚人或者被处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在《当场处罚决定书》备案联上签名,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当场送达)。拒绝签名的,办案人员应当在备案联上注明。如被处罚人对违法事实、证据等与执法人员认识有较大分歧的,办案人员不应继续实施当场处罚,而应当将该案件转为一般程序处理。办案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从作出决定之日起2日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备案联)》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七,简易程序的执行。

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后,并不意味着处罚的结束,执行了才意味着处罚完毕。由于简易程序的处罚只限于警告和罚款,所以,执行只是对罚款的执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是处罚调查、决定及送达方面的简易,不包括执行方面的简易。对在简易程序中罚款处罚的执行,应按《行政处罚法》第46条、第47条和第48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将《当场处罚决定书》交付被处罚人,收取罚款。对罚款的执行严格遵循罚缴分离制度。执行罚款除了法律规定的是现场执行,即当场收缴(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处罚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情形外,一律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机构缴纳。按照《行政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应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交付指定的银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交警、巡警对当场处罚的交通违章行为实行罚缴分离,而派出所的当场处罚仍是罚缴合一,这势必随着全国法制化进程的推进而有所改变。

海关行政处罚与其他行政处罚一样,区分简易案件和重大案件,适用不同程序。《海关行政处罚程序案件规定》第26条规定,海关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及程序遵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海关行政处罚程序案件规定》第六章专章规定了“简单案件处理程序”。它是针对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来自行邮渠道和货运现场部门以及当事人也是迫切希望得到及时处理、快速通关、降低商业成本等现实,考虑此类案件违法事实是经过现场调查就能够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可操作性而出台的规定。以前,除了《海关总署关于行邮现场即决案件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没有其他法律、法规对其当场处罚程序上的合法性予以确认,使海关简单案件的办理程序缺乏法律依据。为此,《海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了简单案件的程序规则。

简单案件是指海关在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以及其他海关监管、统计业务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经现场调查后,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案件。具体而言,如下四类案件可以适用简单案件程序:(1)适用《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第15条第(一)(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2)适用《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第22条至第23条规定进行处理的;(3)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金额折合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4)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物品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这里对适用简单案件的范围给予了明确,前两项是对案件性质的限制,后两项是对案值的限制,满足其中之一即可。简单案件办理程序:要求当场立案、当场制发行政告知单,5个工作日内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就是说,简单案件从立案到出具决定书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同时还规定了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当场完成从立案到出具决定书。主要是指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的,或者虽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但海关可以当场进行复核且当事人对复核意见无异议的。这种方式将大大提高案件的办理效率。简单案件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大多是当场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的,如果当事人当场进行陈述、申辩,海关要当场复核,在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接受复核意见时才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因此,所谓简单就是事实清楚,当事人同意接受处罚。简单案件制度的确立,为进一步规范海关执法,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海关行政处罚中简单案件处理程序和海关按《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是有区别的[4]。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1)适用范围不同。简单案件适用范围为“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不以某一具体罚款数额为适用条件。而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为“违法事实确凿并且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2)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有所不同。简单程序处理的案件,视具体情况当事人可能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举行听证的权利,而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不存在正式的这些权利。(3)遵循的程序有所不同。简单案件处理中,海关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在其无异议情况下,方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简易程序中,海关只需口头告知,无须当事人同意均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不同。在简单案件中,海关按照规定制作一般格式的处罚决定书,在简易程序中,海关填写的是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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