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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担保金的处理与返还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担保责任的承担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担保金的作用就是要用来支付海关依法扣留货物期间的费用和权利人申请错误导致的收发货人损失的赔偿。2.担保金的返还海关没收侵权货物的,应当于货物处置完毕并结清有关费用后向知识产权权利人退还担保或解除担保责任。

海关行政处罚:担保金的处理与返还

1.担保责任的承担

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担保金的作用就是要用来支付海关依法扣留货物期间的费用和权利人申请错误导致的收发货人损失的赔偿。权利人未依照规定支付有关费用的,海关有权自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的担保金中扣除有关费用或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或法院判定没有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可以从担保金中支付。

2.担保金的返还

海关没收侵权货物的,应当于货物处置完毕并结清有关费用后向知识产权权利人退还担保或解除担保责任。自海关协助执行法院有关裁定或放行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法院就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的担保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协助执行通知的,海关应当向知识产权权利人退还担保金;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海关应当协助执行。

海关依法放行被扣留的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后,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向海关提交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的,海关应当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处理收发货人提交的担保金;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交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的,海关应当退还收发货人提交的担保金。

【注释】

[1]海关总署海关法修改工作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释义》,2000年版,第228页。

[2]资料来源:http://gs.people.com.cn/n/2014/0122/c345594-20450000.html,2014年7月26日访问。

[3]《刑法修正案(八)》第27条第(1)项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客观行为方式作出重大调整,除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行为之外,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进行走私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即采取“数额+情节”的多元定罪标准。

[4]根据《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重新发布的通知》,“珍贵文物”是指国家馆藏一、二、三级文物;“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是指有损国家荣誉、有碍民族团结、易引起边界争端,在政治上有不良影响的文物;“一般文物”是指1795年(乾隆六十年)以后,可以在文物商店出售的文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走私珍贵文物仅限于走私国家三级以上文物的范围。

[5]应松年,刘辛:《行政处罚理论与实务》,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年版,第42页。

[6]“水客”一词源于“水货”,原指出海的海员携带少量物品到外埠出售赚点外快。20世纪80年代,随着内地与港澳地区人员往来的增多,“水客”蚂蚁搬家式走私逐渐成为特殊的谋生行当。“水客”通常是指以合理自用为掩护,在口岸通关时逃避海关监管,多次携带少量应税物品入境,以达到逃税目的,从而赚取“带工费”的群体。按“水客”走私的不同方式和流程,将其细分两种形式:一种是走私集团直接雇佣“水客”进行走私;另一种是单独雇佣“水客”或专门以“水客集团”的形式进行走私。因此,“水客”就是被走私团伙雇佣,以赚取“带工费”为目的,频繁外来于粤港、粤澳之间,把涉税货物或国家限制、禁止进出境物品化整为零,携带运输进出境的人员。进入21世纪,随着海关加大对海上、货运、邮寄快件、加工贸易等渠道走私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口岸旅检通道走私就日益猖獗。有统计显示,每天在深圳、拱北各口岸往返带货的职业“水客”在8000人以上。这些“水客”每天进出境少则3至5次,多则10余次,最多的一天可达50次以上。

[7]资料来源:http://www.gd.xinhuanet.com/newscenter/2010-12/01/content_21524130.htm,2014年8月11日访问。

[8]资料来源: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4-05/13/c_1110671612.htm,2014年8月11日访问。

[9]根据《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办法》第3、第4条,携带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没有超过最近一次入境的申报外币现钞记录的,按以下规定验放:①出境人员携带5000美元以内的,不需要申领《携带证》;②携出金额5000美元以上10000美元以内的,凭加盖银行印章《携带证》放行;③携带10000美元以上出境的,海关凭加盖外汇局印章《携带证》放行。

[10]资料来源:http://www.legaldaily.com.cn/bm/content/2011-10/21/content_3054153.htm?node=20734,2014年8月11日访问。

[11]资料来源:http://www.100ec.cn/detail-4928408.html,2014年8月13日访问。

[12]资料来源:http://www.taiwan.cn/xwzx/dl/shh/201312/t20131205_5319302.htm,2014年8月13日访问。

[13]许可证件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当事人应事先申领,并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准予进口或出口的证明、文件。包括许可证、登记证、濒危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等证件,但不包括在通关过程中生成、不需事先申领的单证,如通关单等。有关单证包括:与进出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商业和货运单证(如发票装箱单提货单装货单、航运单、邮运的包裹单、陆路运输的领货凭证等)、属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特殊管制的文件(如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海关签发的减免税证明、海关核发的暂准进出境决定、担保申请、结汇所需单证等)、海关认为必要时需查阅或收取的文件(如贸易合同、货物原产地证明、知识产权状况等)。

[14]郝崇福:《海关货运监管》,中国海关出版社2007年版,第192—199页。

[15]伪瞒报价格主要是指低报、瞒报价格,但特定情形下也存在高报价格走私。通常情况下,在不同的价格段,高价商品的税率较低,低价商品的税率较高。例如,我国对进口新闻纸实行滑准税(对同一税号的货物按不同价格段制定不同的税率,以使征税后的货物价格差距趋缓的关税),高报一定价格即可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执法实践中还存在高报价格用以掩护低报数量走私进口货物的案例,高报一些价格自然需要多交税,但当少报的数量更大对总体上还是会导致偷逃税的。谢松,陈锋:《行政处罚》,中国海关出版社2005年版,第44页。

[16]谢松,陈锋:《行政处罚》,中国海关出版社2005年版,第44页。

[17]所谓贸易方式,是指货物进出口的交易方式。在进出口申报环节,报关行为人按海关《贸易方式代码表》(列明的贸易方式多达60余种)中确定的贸易方式或代码,在单独一份报关单中只能填写一种贸易方式,海关根据不同贸易方式审查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征免税性质,进而决定进出口货物所应享有的征、减、免税待遇。

[18]吕滨:《海关缉私业务》,中国海关出版社2008年版,第315页。

[19]资料来源:http://finance.china.com.cn/consume/zcsc/20131219/2059722.shtml,2014年8月17日访问。

[20]行邮税是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的简称,是海关对入境(这里指关境,中国关境小于国境,欧盟国家则相反)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如果你从境外带来一台电脑,这属于行李物品,但别人通过邮递渠道寄给你一台电脑,就属于邮递物品,两者简称物品。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和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邮寄进境和旅客携带进境的个人自用物品,管理政策有所不同:(1)起征点不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含5000元,下同)以内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自用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含2000元,下同)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短期内或当天多次进出境旅客携带进出境物品,以旅途必需为限,不按照上述标准执行。而邮递进境物品应缴进口税超过人民币50元的,一律按商品价值全额征税。(2)个人物品标准不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人民币5000元的自用物品,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自用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自用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但个人邮递物品受到价值限制,即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人民币800元;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人民币1000元。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21]资料来源:http://www.legaldaily.com.cn/bm/content/2012-03/20/content_3441962.htm?node=20734,2014年8月16日访问。2012年3月13日下午,像往常一样,大量旅客陆续走过深圳皇岗口岸旅检大厅。其中,三名提着“大包小裹”的中年女性旅客引起了皇岗海关当班关员的注意。关员要求三名旅客将行李过X光机检查。经过图像辨认,发现行李箱中“有料”。在随后的开箱及开袋查验中,关员查获了多个品牌的10多罐奶粉,另外,还有一堆厚字典大小的、用塑料膜层层包裹的小包裹,每个小包裹上都贴着一个条形码。拆开一看,兰蔻、SKⅡ、娇韵诗、水芝澳、欧莱雅……全部都是国外高档化妆品。经清点,三名旅客携带的三个行李箱和三个手提袋中共计查获36余罐奶粉和60余件化妆品。除上述物品外,细心的关员还发现,三名旅客行李箱底部,还装有30多份快递单,单上注明的物品均为化妆品和奶粉,寄件人都是同一地址同一人,而收件地址和收件人均不同。三名旅客称,所携带的物品都是网上待售商品,大部分已被网络买家预定。

[22]海关总署监管司主办:《海关监管实务与研究》2011年第3期,第64页。

[23]资料来源:http://www.tianjinwe.com/rollnews/201408/t20140806_146252.html,2014年8月19日访问。

[24]谢松,陈锋:《行政处罚》,中国海关出版社2005年版,第28页。(www.xing528.com)

[25]资料来源: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1-06/13/c_121525950_2.htm,2014年8月14日访问。

[26]资料来源:http://www.shangbao.net.cn/epaper/gjsb/248697.html,2014年8月14日访问。

[27]晏山嵘:《海关行政处罚实务指导》,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4月版,第137—138页。

[28]资料来源:http://www.chinacl.org/zousi/ShowArticle.asp?ArticleID=92,2014年8月14日访问。

[29]资料来源:http://www.cnr.cn/2004news/internal/200605/t20060530_504214927.html,2014年8月19日访问。

[30]“三假”为假批文、假印章及假单证。

[31]孟杨:《海关法律概论》,中国海关出版社2008年版,第57页。

[32]资料来源: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1-08/02/content_2836958.htm,2015年9月2日访问。

[33]根据《海关法》及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海关监管进境个人邮递物品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是自用合理原则。即收件人本人或本人家庭自用、寄件人馈赠亲友,且属于海关规定的个人物品范围。不属于自用合理数量,或者是属于商业性质邮件,需按照货物方式履行报关程序。二是限定价值原则。第一类物品: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他生活用品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税,其中,价值人民币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种限一件;第二类物品:烟草制品、酒精饮料。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免税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1瓶(0.75升以下);其他旅客,免税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2瓶(1.5升以下)。第三类物品: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我出国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和援外人员,连续在外每满180天(其中,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物品验放时间从注册入学之日起算至毕结业之日止),远洋船员在外每满120天人选其中1件免税;其他旅客每公历年度内进境可选其中1件征税,具体请以进境地海关审查验核后的确认意见为准。第四类物品:个人寄自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超过上述限值,即需要交邮政企业退运或按照货物进行报关,不能按照个人物品验放。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过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征税进境。第五类物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第18号公告规定,中国公民出入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为20000元,不得超额携带。居民携带外币现钞折合2000美元以上,非居民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000美元以上者,入境时应向海关申报,规定金额以下的不需申报。

[34]海关对物品征税:(1)海关对进境个人邮递物品依法征收行邮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含5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超过50元起征点的,全额征收税款。(2)物品归类和完税价格由海关总署2012年第15号公告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确定。(3)完税价格表中未列明的物品,由海关按照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估价。(4)物品实际购买价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2倍及以上或者1/2以下的,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的完税价格。

[35]人民币属于不涉税的国家限制进境物品,无论其是否超过“规定数量”,均属于物品。

[36]以上关于“自用、合理数量”的解析主要为莫伟东的研究成果,在此致谢。参见吕滨主编:《海关缉私业务》,中国海关出版社2008年版,第448—450页。

[37]特定减免税货物是指可以减征或免征关税的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

[38]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39]参见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编:《案说海关》,中国海关出版社2007年版,第234—235页。

[40]警告、罚款的执行略,仅介绍拘留与附加罚的执行。

[41]参见周阳:《美国海关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08页。张海滨:“关于在大监管体系建设中完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若干思考”,载《海关执法研究》2010年第12期。

[42]资料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64/info846639.htm,2017年5月1日访问。

[43]朱秋沅:《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原理与实案》,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46页。

[44]侯洁:“特殊标志与注册商标”,《中国知识产权报》,2005年9月16日第7版。转引自朱秋沅:《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原理与实案》,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16页。

[45]资料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64/info846639.htm,2016年5月1日访问。

[46]资料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64/info846639.htm,2016年5月1日访问。

[47]资料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64/info846639.htm,2017年5月1日访问。

[48]孟杨主编:《海关法律概论》,中国海关出版社2008年版,第142—143页。

[49]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主体不仅仅是海关,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不完全等同;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包括刑事保护、行政保护和民事保护,因此,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也是不完全等同。朱秋沅:《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国际化与本土化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8版,第28—30页。

[50]孟杨:《海关法律概论》,中国海关出版社2008年版,第141页。

[51]朱秋沅:《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原理与实案》,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页。

[52]2014年,海关主动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2.3万批,涉及商品9千余万件,分别占全年扣留批次和商品数量的99.9%和98%。资料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2559/info739906.htm,2015年10月8日访问。

[53]张明贤:《浅论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54]陈磊:《商业瞒骗走私犯罪研究》,中国海关出版社2005年版,第1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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