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海关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因此,海关可依法运用检查权、查验权、询问权、扣留权及处罚权等权力。
侵犯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属于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根据《海关法》第91条,违反本法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由海关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根据《海关处罚条例》第25条,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的罚款。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31条规定:“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本条例第2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按照侵权货物处理。”据此,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物品也应视为货物并按照上述两条规定予以处罚。执法实践中,一般对这种情形会先允许行为人放弃该批货物。如果其拒不放弃的,海关可以依法对其按照前述侵权货物的处理程序予以调查处理。符合收缴条件的,还可以依法收缴。在权利人依法申请扣留及提供担保之前,海关留置货物后一般以代为保管货物的形式向行为人出具有关手续。(www.xing528.com)
知识产权状况并非报关时的强制申报项目,海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收发货人在办理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手续时就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补充申报,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按照海关要求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否则,要承担处罚责任。《海关处罚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或者未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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