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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研究:什么是主动保护模式?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主动保护模式是指海关有权将在海关总署备案的侵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嫌疑的货物及时通知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并在其申请扣留及提交担保之后采取扣留措施、海关对侵权货物进行调查认定、没收侵权货物、协助法院对货物进行扣押及对没收的侵权货物进行处置的一种保护模式。海关总署注销备案,应当书面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注销之日起失效。

海关行政处罚研究:什么是主动保护模式?

主动保护模式是指海关有权将在海关总署备案的侵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嫌疑的货物及时通知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并在其申请扣留及提交担保之后采取扣留措施、海关对侵权货物进行调查认定、没收侵权货物、协助法院对货物进行扣押及对没收的侵权货物进行处置的一种保护模式。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权利人将知识产权在海关总署备案是海关主动查缉侵权货物的前提条件。海关总署是全国海关唯一受理知识产权备案的机构。可进行备案的知识产权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受中国法律保护;二是仅限于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出知识产权备案申请的,应提交专门格式的知识产权备案申请书。备案申请书的数量应与有关知识产权证书的数量一致,即“一个证书、一份申请”。此外,权利人就国际注册商标申请备案的,应就其申请的每一类商品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

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申请的知识产权文件不齐全或无效的,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或者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海关总署将不予备案,但应当说明理由。如准予备案的,海关总署将发给申请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不足10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总署提出续展备案的书面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续展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不予续展的,应当说明理由。续展备案的有效期自上一届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算,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的有效期自上一届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不足10年的,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或在备案失效后重新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的,应当缴纳备案费。权利人申请备案续展或变更的,无需再缴纳备案费。权利人在海关总署核准前撤回备案申请或其备案申请被驳回的,海关总署应当退还备案费。已经海关总署核准的备案被海关总署注销、撤销或因其他原因失效的,已缴纳的备案费不予退还。

如存在权利人的名称或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知识产权使用许可情况、载有知识产权的产品情况、代理人的情况发生变化等需要变更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变更备案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

知识产权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或备案的知识产权发生转让的,原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备案的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或转让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向海关总署提出注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备案有效期内放弃备案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注销备案。未依法向海关总署申请变更或注销备案,给他人合法进出口造成严重影响的,海关总署可以主动或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注销有关知识产权的备案。海关总署注销备案,应当书面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注销之日起失效。海关总署撤销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自备案被撤销之日起1年内就被撤销备案的知识产权再次申请备案的,海关总署可以不予受理。

2.海关中止放行的通知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的申请

知识产权在海关总署备案后,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境的,应中止放行货物,并及时通知在海关总署备案的权利人,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货物是否侵犯其知识产权作出认定并决定是否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保护申请。前述进出境地海关包括进口货物的进境地海关、出口货物的出境地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指运地海关、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的启运地海关。如果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认定未侵权或不要求海关扣留或未提供相应担保的,海关应立即放行侵权嫌疑货物。(www.xing528.com)

3.主动保护模式下的担保制度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其代理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担保:(1)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2)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3)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4)经海关同意,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总担保,而且总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权利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不限于担保金,还可以向海关提交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

4.海关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案件的调查及处置

海关在扣留货物后,必须立即将有关货物情况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及货物收发货人,并在货物被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货物是否侵权进行调查、认定,如不能认定的,则需要立即书面通知权利人,以便其向法院启动司法保护程序。

海关在调查中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应当遵守有关保密及回避等要求。调查人员可通过制作查问笔录,查问有关当事人,收集其书面陈述,对侵权嫌疑货物进行鉴定,向有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征询意见等方式收集证据,必要时还可以采取听证的形式。收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向海关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证据。这里所指的异议,是指收发货人对货物本身是否属于侵权货物的异议,而不是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异议。因此,只要货物被证明是侵权货物,即使收发货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海关也有权依照《知产保护条例》对货物予以没收。所以,收发货人如果认为其货物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应当在海关扣留货物后尽快向海关提出异议。

侵权案件海关应当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查结束。海关应当根据案件情况作出以下调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1)认定货物侵犯有关知识产权,依照法定程序予以行政处罚。(2)对经调查认定货物未侵权的,放行有关货物。或在海关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为侵权货物之前,知识产权权利人撤回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的,放行有关货物。(3)对经调查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应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启动司法保护程序,海关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收到法院有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财产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的,海关应予以协助。未收到通知的,应当放行货物。

5.对侵犯有关知识产权货物的收缴

根据《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32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或进出境物品经海关调查认定侵犯知识产权,依法应当由海关予以没收,但当事人无法查清的,自海关制发有关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后可由海关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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