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侵犯商标专有权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中最主要的侵权形式。在《2016年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报告》中,海关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涉及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等多种类型,其中涉及商标权的货物达41456.410件,占扣留商品总数的98.56%[42]。
表5-1 2016年海关扣留货物涉及的知识产权类型(商品数量单位:件)
侵犯商标专有权主要标准是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两个商标相同和近似;一般而言被侵权商标系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第57条,侵犯商标专有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1.使用侵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相同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近似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比较,其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整体结构相似,或者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公众认为有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在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时,应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表、类似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等作为判断的参考。(www.xing528.com)
对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2.销售侵权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的行为。我国现行《商标法》第57条第3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销售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的行为”。从行为性质上看,虽然销售者未直接生产、制造他人享有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或商标标识,也不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但是从行为结果看,经销假冒商标的商品,给他人商标的信誉及消费者的利益同样造成损害,可以认定商标侵权行为。
在认定该行为时采取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只要实施该行为,不管主观上有无过错均构成侵权。根据《商标法》第64条第3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有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如标志侵权(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的行为);反向假冒(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有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可能损害的;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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