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不实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海关法》(第24条、第86条第3款、第27条)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的相关条款中。可能构成申报不实的内容主要是报关单上的项目,如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等,与此对应,申报不实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不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伪报价格、伪报规格品名、伪报原产地、伪报贸易形式、伪报数量等。《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将申报不实的表现分为五大类。如果收发货人在进出口贸易活动中,向海关申报内容与事实不符,对海关监管、税款征收、贸易统计等产生影响的,则构成申报不实。申报不实的违法主体是进出口贸易的收发货人,客观上出现申报内容与事实不符的情节,主观上存在过错,一般是过失。可见,未申报是指应当申报的货物、物品未申报。而申报不实是指单货不符,即报关单证上所载的货物、物品的品名、数量、价格等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的项目与实际不符合,影响海关通关监管秩序的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申报不实的处罚轻重不一,其中,处理最轻的是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处以警告或1000—1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最重的是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处申报价格10%—5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货物申报不实与货物申报瑕疵是有区别的,前者一般要予以行政处罚,而后者不需要行政处罚,应纳入可“删改单”的范畴。海关审单可分为电脑逻辑审单与人工审单两个先后环节。如果属于电脑逻辑审单发现的瑕疵,将自动退单,相关企业只需要最新申报即可,不会作为申报不实案件来处理。如果属于人工审单或查验环节发现的申报错误,一般将作为未申报或申报不实案件来处理。所谓“删改单”,即撤销或修改报关单,有依相对人申请及按海关要求予以撤销或修改报关单两种形式。《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门货物报关单:(1)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2)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3)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4)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5)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6)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如因为行业习惯与海关监管要求不相吻合的情况、境外发货人发错货等。”但该办法第6条同时规定:“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的以及涉案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在办结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www.xing528.com)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货物未申报或申报不实是指除“删改单”情形之外,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没有进行申报,或申报的与实际货物状况不相符合且影响到禁、限管理以及税款征收等的情形。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上述未申报或申报不实情形的,也应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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