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是指“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行为。”[1]走私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它不仅影响国家的税收,而且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主权和尊严,败坏社会风气,滋生腐败现象。2013年,全国海关立案侦办走私犯罪案件2061起,案值404.1亿元,涉嫌偷逃税额77.2亿元,分别比2012年增长10.7%、4.8%和11.3%,其中,涉税千万元以上的重特大走私犯罪案件84起。全年立案侦办走私毒品案件465起,缴获各类毒品5.1吨;侦办走私武器弹药案50起,增长16.3%。同年,海关会同10个部门,在11个重点领域开展大规模打击走私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持续开展北仑河沿线缉私轮战。海关开展“绿篱”专项行动,全年共立案查处走私废物案件220起,查证各类走私废物97.63万吨,其中,“洋垃圾”5.88万吨。查获旅客行李物品夹藏携带货币现钞案件12988起,案值18.77亿元[2]。
根据不同的标准,走私可以划分成不同的种类:依据走私行为的目的,划分为涉税走私和非涉税走私;依据走私标的物的特殊性,划分为普通货物物品走私、武器弹药走私、核材料走私、假币走私等;依据走私的渠道,划分为陆路走私、海上走私等;依据走私的主体,分为个人走私、单位走私或共同走私;依据走私的环节,分为通关走私、绕关走私、后续走私等;依据走私的数量,划分为大额走私和小额(水客)走私;依据走私的程度,划分为走私行为和走私犯罪。其中,区分走私行为和走私犯罪,直接关系到相对人的利益。走私违法行为及走私犯罪的区别涉及认定罪与非罪的实体问题,也涉及适用顺序、时效等程序问题。就认定罪与非罪的实体问题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标准。
第一,以偷逃税额或者走私货物、物品的数量作为划分走私犯罪和走私行为的界限。例如,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以偷逃的应缴税额作为划分走私犯罪和走私行为的界限。自然人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3],构成走私犯罪。如果达不到该起刑点的,则构成走私行为,应当依据《海关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走私《刑法》规定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依据其走私违禁品的数额划分走私犯罪和走私行为。例如,走私假币罪的起刑点是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2000元以上或者币量200张以上。达不到这个数额,则构成走私行为,应当由《海关法》予以行政处罚。走私枪支、弹药等货物、物品的,也有类似的规定。
第二,以违禁品的种类作为区分走私犯罪与走私行为的界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的作为走私犯罪对象的违反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简称违禁品),仅限于《刑法》第151、152、155、347、350条规定的武器、弹药、淫秽物品、毒品等11种违禁品。《海关法》规定的构成走私行为对象的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范围更广,例如,非传播性的淫秽物品、反动的宣传品、涉及国家秘密的材料等就不属于上述11种违禁品。除此以外,即使是同一类违禁品,例如文物[4],《刑法》规定构成走私文物罪的对象仅是3级以上的珍贵文物,而《海关法》规定的走私文物行为对象是大量的一般文物。(www.xing528.com)
第三,以是逃证还是逃税作为走私犯罪和走私行为的界限。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简称应证货物、物品),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事先由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签发有关许可证件,并凭此许可证件进口或出口的货物、物品。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必然构成走私行为,但不一定构成走私犯罪。《刑法》除对列明的毒品等11类禁止进口的物品外,对其他类的走私犯罪均以其偷逃的税额来认定,而未将“逃证”作为认定走私犯罪的构成要件。只逃证未逃税的行为,只能构成走私行为。既逃证又逃税,就有可能构成走私犯罪。例如,走私外币案件,因为只涉及逃证(即外汇携带出境许可证),所以,无论走私外币的数量有多少,都不构成走私罪。
第四,以走私的方式作为区分走私犯罪和走私行为的界限。只要存在以武装掩护走私或者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违法行为,无论走私货物、物品的数额大小,都构成犯罪。
可见,违法与犯罪的区别不仅仅是在“量”的方面,也包含有“质”的区别。这种“质”的区别就在于“刑事违法不仅在量上具有较高的损害性和社会破坏性,而且质上也具有较严重的伦理非价内容,具有反社会性。而行政违法在量上所侵害的客体价值较低,在质上也未侵害社会的伦理,不具有反社会性。”[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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