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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公正原则的研究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正的基本意思是公平对待,没有偏袒,行政处罚的公正原则,就是要求设定与适用行政处罚,对被处罚相对人应当公平对待,没有偏袒。例如,《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当事人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是在执法、履行公共行政职能,不能与案件有任何形式的利害关系,不能影响行政处罚的公正作出。

海关行政处罚公正原则的研究

公正的基本意思是公平对待,没有偏袒,行政处罚的公正原则,就是要求设定与适用行政处罚,对被处罚相对人应当公平对待,没有偏袒。是法律公正思想在处罚制度方面的体现,公正是法律的生命,当然也是行政处罚的根本。因此,《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这是对公正、公开原则的直接规定。遵循公正原则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是指违法行为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在同一案件中,行政处罚机关对一案中的违法行为人除了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处罚外,还考虑违法者之间的处罚公平关系。如果几个违法者违法事实相同或基本相同,就应当给予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处罚。相反,如果他们的违法事实基本不同或完全不同,则应区分轻重予以处罚,而不能对不同情况作相同处罚。例如,《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当事人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这个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对任何违法行为人都应当平等地适用。

第二,公平对待违法者与受害人。

一个法治社会的人权保护不仅仅在于善良公民的保护,更在于对违法犯罪者权利的重视。在行政处罚案中,往往都有受害人,受害人与违法行为人是矛盾的双方,行政处罚的设定与适用涉及双方的权益,应当给予公平的对待。例如,海关在执法实践中,收集对被处罚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保障被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权,保障听证的权利,保障救济的权利都是公平的对待被处罚人的体现。

第三,海关作为行政处罚机关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www.xing528.com)

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是在执法、履行公共行政职能,不能与案件有任何形式的利害关系,不能影响行政处罚的公正作出。《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3款就明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海关法》第81条规定,海关工作人员在调查处理违法案件时,如果此案与其本人或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况,应当回避。《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48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共6条(第8条—13条)的内容规定了海关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的回避问题。如第8条规定: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第四,遵循“适当性原则”。

实施海关行政处罚应当“过罚相当”,即决定海关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可是第7条: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不适当),(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从上述规定可看出,行政处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均具有可诉性,都受到司法审查。也就是说,包括海关在内的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不仅违法执法可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而且不合理、不适当执法也可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适当性原则”要求执法手段与执法目的相适当、违法行为性质与处罚相适当、违法行为程度与处罚相适当等。

2010年10月15日,中国籍旅客韩某经拱北口岸进境,携带了在香港购买的iPad一台,韩某向海关提供的购物发票显示购买的实际价格为港币3888元。现场关员告知其可以选择退运物品或者征税进境。申请人表示自己去香港、澳门旅游,证件不具备多次往返的条件,选择征税进境。拱北海关考虑iPad主要功能接近手提电脑,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带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和海关总署(2007年第25号公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之有关规定,将iPad、iPhone认定为微型计算机,即笔记本电脑,确定完税价格为5000元人民币,携带iPad、iPhone进境征收20%的税,向申请人征收税款1000元人民币,开具《旅客行李、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款缴纳证》后放行。韩某认为海关征税于法无据、苹果iPad归类错误、海关确定完税价格错误等理由,向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提出复议。此案虽然以申请人撤回申请而结案,但关于进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验放标准问题值得思考。2011年1月26日,海关总署发布2011年第6号公告,携带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信息技术产品进境,税率由20%降为征收10%税。本表所列完税价格与应税物品实际价格相差悬殊到3倍(或1/3)及以上程度的,经现场科级领导同意,可以采取另行确定价格原则或按物品实际价格计征税赋。按此规定:实际价港币3888元的iPad,按实际价还是海关5000元完税价?3888元的20%与5000元的20%的差距带来的执法负面效应勿需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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