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行政机关适用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进行。法律程序就是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的法律行为。《行政处罚法》不仅用3节11条内容来具体设定行政处罚适用的各种程序,而且在总则第3条明确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另外,《行政处罚法》还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诉讼法》也把程序是否违法作为审查行政行为是属合法有效的标准,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撤销。从这些法律规定中可看出,程序规则与实体规则一样是执法人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所以,行政机关在适用处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如立案、调查取证、听证、期间、送达等程序,以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设定了严格的程序,如果行政主体不遵循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海关行政处罚中,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案件屡见不鲜。主要表现有:(1)方式违法、步骤违法和期限违法。作为行政行为的方式有4种,即口头、书面、动作、默示等。行政行为未按法定方式进行或按法定方式运行时有缺陷(如书面裁定忘记盖公章、会议记录遗漏签名、行政决定遗漏日期等);(2)步骤省略。表现在:法定步骤省略、法定步骤增加、法定步骤颠倒等。
2001年6月1日,申请人丰元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元公司)持来料加工手册向番禺海关申报进口塑料胶框46000个,共368公斤。经查验,实际进口货物为“Pierre Cardin”牌塑料眼镜架8568副、“Pierre Cardin”牌太阳眼镜14628副和“Playboy”牌太阳眼镜325副。涉案货物经价格事务所鉴定价值为人民币490多万元,经海关核定漏缴税款人民币120多万元。被申请人于2003年3月7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处罚告知单,于3月10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对申请人申报不实行为定性违规,科处罚款人民币124万元。之后,丰元公司以进口货物为韩国总公司十几年前销售后库存的废料眼镜,没有任何市场价值等理由,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5月29日,广州海关以被申请人送达程序违法,影响申请人依法享有听证权利,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为由,作出复议决定,撤销原处罚决定,由被申请人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两个月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www.xing528.com)
本案涉及的程序违法:一是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申请人有关涉案货物价格鉴定结论。《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其依据;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被申请人不告知申请人鉴定结论的行为不符合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极易导致因为限制甚至剥夺了申请人陈述、申辩权利而使行政处罚不能成立的情况发生。二是被申请人在案发当时未对涉案货物采取扣留等行政强制措施,办案程序步骤省略。被申请人认为实施扣留是海关的一项权力,海关既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但扣留也是海关的一项法定职责,只要符合法定要件就应履行,并且严格按程序办理。本案以涉嫌走私进行立案调查,涉案货物海关依法应予扣留,且经办海关已进行事实上的处置。涉案货物在立案后的两年多时间内处于既没有扣留也没有放行的状态,一直存放在码头。被申请人未履行扣留程序但不放行货物,属程序违法。三是未给予申请人充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时间,违反了相关程序。被申请人虽然向申请人送达了处罚告知单,但并未按告知单上注明的期限给申请人以充分的时间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而是在送达告知单的第三天即送达了处罚决定书。上述送达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的有关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行政决罚不能成立。本案被申请人在告知期限未满三日即向申请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未给予申请人充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时间,违反了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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