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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法律规定及其他处罚研究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在出入境管理处罚中有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就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上述六种处罚以外的其他处罚。此种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依据《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裁决。限期出境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在给予其他行政处罚的同时并处。《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也存在《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中的“其他行政处罚”。

海关行政处罚法律规定及其他处罚研究

其他处罚是指《关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吊扣证照、没收之外的处罚种类。如在出入境管理处罚中有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就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上述六种处罚以外的其他处罚。限期出境,是专门适用于外国人的一种行政处罚,即限令违法外国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离开我国国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规定:“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签证、证件的外国人,在吊销或者收缴原签证、证件并没收非法所得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处3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此种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依据《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裁决。《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30条规定:“有本法第29条所列行为(指非法入境、出境,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停留,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等)情节严重的,公安部可以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处罚。”受此种处罚的外国人,必须在限定的期间内离开我国国境。限期出境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在给予其他行政处罚的同时并处。驱逐出境,即采用强制手段,将违法外国人驱逐出我国国境。作为一种海关行政处罚,与限期出境一样,都是只能由公安机关依据《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对违反该法情节严重的外国人适用。驱逐出境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警告、罚款、拘留并处。

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也存在《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中的“其他行政处罚”。按照行政处罚的行政性、具体性、外部性、惩戒性、可诉性、最终性等特点考量,《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存在的诸如责令拆毁、责令退运、不予放行、在海关监管下销毁、在海关监管下技术处理、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和取得报关从业资格证书、取缔、通知阻止出境等均属于“其他行政处罚”。

【注释】

[1]张树义,方彦:《中国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72页。

[2]皮纯协,任志宽等:《行政法教程》,文化艺术出版社1989年版,第184页。王民灿:《行政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129页。应松年,朱维究:《行政法学总论》,工人出版社1985年版,第306页。

[3]应松年,朱维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81—182页。

[4]马怀德:“论行政处罚”,《青海社会科学》1991年第1期,第103—105页;应松年:《行政行为法》,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89页。

[5]何建贵:《行政处罚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9—11页。

[6]杨小军:《行政处罚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2页。

[7]王利明,郭明瑞,方流方:《民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9页。

[8]杨小军:《行政处罚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

[9]依据《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报关企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后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依据《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监管操作规程》,企业设立保税仓库及其他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加工、装配等业务的,应当依据有关监管规定向海关申请、登记、备案或注册;依据《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按规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后,可以办理报关业务。

[10]谭智雄,甘永杰:《对公民终身“资格罚”的几点思考》,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第72—78页。

[11]西南政法学院国家与法的理论教研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概论》,1982年版,第100—101页。

[12]王珉灿:《行政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129页。

[13]姜明安:《行政法学》,山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12页。(www.xing528.com)

[14]2014年10月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以下简称《信用办法》)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7号),适用AA类管理的企业过渡为高级认证企业;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过渡到一半认证企业;适用C类、D类管理的企业,海关按照《信用办法》重新认定企业信用等级

[15]晏山荣:《海关行政处罚实务指导》,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72页。

[16]包括成本在内的违法行为收入都认定为均应纳入没收范围;认为违法所得应扣除违法成本;认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视情况决定是否扣除成本。

[17]林明昕:“裁处之审酌加减及不法获利之追缴”,载廖义男主编:《行政罚罚》,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版,第198页。

[18]邵铁民,陈晖主编的(中国海关出版社2010年出版)《海关法学》中没有看到关于“收缴”的内容;严励主编《海关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中“海关行政强制”章节也没有“收缴”的席地;此外,李大恩,徐晨主编的《海关行政法概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2年版)以及邵铁民著的《海关法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中也没有介绍“收缴”。

[19]《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修订版。资料来源:http://cidian.118cha.com/cm1iMA==.html,2011年4月9日访问。

[20]刘忠庆:海关罚没财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决策与信息》2008年第2期,第54—55页。

[21]周婕:《行政执法中罚没物品规范化管理争议》,宁波经济(三江论坛)2011年第3期,第19—22页。

[22]http://www.qgtong.com/ztdt/hgpm/pmfg/201212/55181.html,2015年4月10日访问。

[23]孙超英:“推行海关罚没等物资拍卖制度的若干思考”,《中国海关》1995年第7期,第14—16页。

[24]http://www.qgtong.com/ztdt/hgpm/pmfg/201303/55497.html,2015年4月15日访问。

[25]申屠水平,刘嘉旻:“论海关罚没财物网络拍卖模式的构建”,《海关与经贸研究》2014年第2期,第108—114页。

[26]朱秀亮,杨娟:“海关罚没品拍卖实录”,《中国海关》2012年第8期,第46—47页。

[27]徐炳文:“上海:公共资源拍卖晒在阳光下”,《中国纪检监察报》,2013-04-08001。

[28]2013年10月12日,海关总署官网发布第54号公告,决定改革现行报关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管理制度,取消报关员资格核准审批,对报关人员从业不再设置门槛和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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