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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研究:吊销和暂扣处罚的特点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吊销证照是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的简称,是指剥夺被处罚人已经取得的许可权利或资格,使其丧失继续从事许可行为的资格。这实际上也是一种暂扣处罚。但是暂扣行为是行政处罚行为,而不是强制措施。与吊销证照不同的是,暂扣证照对相对人权利的剥夺是有期限的,实际上是限制相对人在此期限内拥有与行使权利,因为证照是权利的凭证,暂扣的目的还是要让被处罚人暂时丧失权利,或者是限制其权利。

海关行政处罚研究:吊销和暂扣处罚的特点

吊销证照是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的简称,是指剥夺被处罚人已经取得的许可权利或资格,使其丧失继续从事许可行为的资格。它是一种较为严厉的海关行政处罚,有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或吊销别的证照。它的特点是以下:

第一,吊销证照就是剥夺许可已获得的权利。从广义上讲,执照也是一种行政许可,在现代社会中,有些领域实行许可制度,在这些实行许可制度的领域或事项中,公民或法人并不当然地享有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只有获得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的许可,方才具有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证照既是国家许可的法律文件,也是相对人拥有此项权利的法律凭证。吊销证照的法律意义就在于使权利人的特许权丧失,由于这种丧失是一种惩罚形式,所以,吊销证照就是剥夺其特许权利。

第二,吊销证照是对行政许可而言,而不是对其他行为或制度而言。例如,登记确认行为并不赋予相对人权利,只是确认其权利或关系的存在与合法,所以,登记确认行为如要“收回成命”,则适用注销或撤销登记,而不适用吊销。例如,房产登记机关如发现违法不实的,可以注销房产证,或同时适用撤销登记。由于吊销是对权利的剥夺,因此,它应当以获得许可权利为前提,也就是说,吊销适用于赋予权利的场合,而不适用于确认权利的场合。(www.xing528.com)

第三,吊销证照的效力是向后的,即从证照被吊销之日起不再享有特定权利或资格,而在此以前的权利或资格是客观存在的,既不能否认,也不能不承认以前在许可权利下行为的有效性。在实践中,被吊销证照以前,证照持有人从事一定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即使现在吊销了证照,也不能否认该合同行为的有效性,也就是说,吊销证照行为不具有溯及力。所以,应当在承认合同行为有效性的前提下妥善处理该行为的后果和后续行为的问题,而不能因为现在相对人丧失权利就对以前的行为一概予以否认,这样做也会使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受到损害。

从《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单行法的规定来看,与吊销证照有关的还有一种处罚,就是暂扣证照,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直至清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这实际上也是一种暂扣处罚。暂扣从表现形式上看,是行政机关暂时或在一定期限之内,收缴扣留相对人的证照,与临时性强制措施很相似。但是暂扣行为是行政处罚行为,而不是强制措施。因为在暂扣行为中,表达的是要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相对人权利或资格的意图,而不是表达要将证照作为什么物证使用的意图。与吊销证照不同的是,暂扣证照对相对人权利的剥夺是有期限的,实际上是限制相对人在此期限内拥有与行使权利,因为证照是权利的凭证,暂扣的目的还是要让被处罚人暂时丧失权利,或者是限制其权利。在实践中,有些执法人员先暂扣证照,后罚款,待被罚款人交完罚款后再发还证照,这种暂扣实际上不是作为行政处罚的暂扣,而是作为强制措施的暂时将物件扣留,与行政处罚的暂扣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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