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也叫治安拘留,是行政处罚中人身自由罚的一种,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剥夺短期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是限制被处罚人人身自由的海关行政处罚。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首先规定此处罚种类,且在实践中运用最多,所以也称治安拘留。实际上,除《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修订)的治安拘留外,还有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出入境管理法》《海关法》等拘留处罚,因此,将行政法上的拘留称为行政拘留较为科学。
法律上的拘留有三种,即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它们都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暂时剥夺。所谓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如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行为和对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人予以强行关押,在一定的期限内(都是1日以上15日以下)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可见,行政拘留与司法拘留从适用主体到适用范围都是有区别的。所谓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海关缉私警察机构)、人民检察院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也称刑事拘留。可见,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这与行政拘留的适用对象(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人)是不同的。此外,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海关缉私警察机构)、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刑事强制措施,行政拘留的法律性质则是处罚手段。就关押场所而言,行政拘留在拘留所,刑事拘留在看守所。就羁押期限而言,行政拘留一般为10天,最长期限是15天。而刑事拘留一般案件的期限为10天(3天+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7天),最长期限是14天(7天+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7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最长是37天(30天+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7天)。
行政拘留也不同于拘役。行政拘留适用于严重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人,而拘役是一种刑罚,适用于犯罪分子,由法院判决;拘役刑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行为并罚时,不超过1年;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15天,数行为并罚时,可以超过15天,但不得超过20天。行政拘留是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它的主要特征是以下三个。
第一,限制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行政拘留是人身罚,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为内容和特点,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公民,其行动自由的权利被限制于被拘留场所,限制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5天(数行为并罚时,最多20天)。拘留处罚的实质是要拘押被处罚人于一定场所,但并不完全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其他内容或层次。如被拘留人在拘留场所仍有劳动、休息、看书等方面的行为举动自由。因此,被拘留人的人身自由既没有全部(范围)也没有完全(程度)被剥夺,而只是被一定程度和范围地限制了。对于被拘留人,不能剥夺其政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严禁打骂、虐待、侮辱被拘留人。
第二,行政拘留只适用于自然人。行政拘留是对人身权当中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处罚,所以,它只能对自然人适用,而不能对法人或组织适用。因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虽然有人身权利,但并没有人身自由权。这是拘留处罚不同于其他财产罚、名誉罚、资格及行为罚的根本区别。在对自然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时,应排除病情严重、不宜在拘留所关押的;正在怀孕或哺乳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妇女;未满16周岁的人;年老体弱者(《公安机关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具体规定为70周岁);患有严重传染病者等的人。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裁决拘留处罚的,应当报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许可;对乡、镇人大代表裁决拘留处罚的,应当立即报告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外国人裁决拘留处罚的,应当报上一级海关机关批准,并报省级海关机关备案。按国际惯例通知其国家驻华使、领馆。一般不戴手铐或警车押送。对外国人想把拘留改罚款处罚的请求不予受理。对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的外国人处以驱逐出境或限期出境的,由公安部作决定。(www.xing528.com)
第三,行政拘留的适用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我国法律历来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给予高度重视,对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给予更为严格的控制。行政法规规定,只有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才拥有行政拘留处罚权,其他国家行政机关一律没有行政拘留处罚权。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在全国设立分支机构。在法律、行政法规等的授权范围内,其既可以行使公安机关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实施海关的部分职权。2004年11月1日实施的《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赋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的治安处罚权。例如,某隶属海关缉私分局两名干警前往A公司,调查该公司擅自将减免税设备移作他用一案。当两名干警准备进入该公司车间实地清点核对有关减免税设备时,该公司以吴某、赵某、李某为首的数名职工强行封堵车间大门,阻碍缉私民警进入车间调查取证。经反复说服教育,除吴某、赵某、李某外的其他职工逐渐散去,该三人仍不听劝阻,继续阻碍缉私警察执行公务,吴某还撕扯干警制服。该缉私分局其他干警闻讯后及时赶到,制止了吴某、赵某、李某等人的违法行为。该缉私分局根据吴某、赵某、李某三人的违法事实,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对吴某处以行政拘留5天,对赵某和李某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可见,海关缉私警察具有治安处罚权。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设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抗拒、阻碍其他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报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第6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可见,缉私警察有治安管理处罚权。国家授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该项权利,主要是由于在现实执法中缉私警察遇到抗拒、阻碍执法的情事后,限于过去职权所限,不能对违法人员及时给予制裁,必须请求地方公安机关协助,可能造成执法被动和错失良机。同时,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属于公安机构的序列,所以,在执行治安处罚权上不存在执法主体资格的障碍,只是尚未有职权授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