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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海关行政处罚的警告方式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警告的特征包括:第一,它是以损害被处罚人名誉权为内容的处罚形式,并不涉及被处罚人的其他权益。这里的“3次以上”包含处以警告处罚。警告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相配合适用。从理论上看,警告仅处罚名誉权,而罚款、拘留等处罚既损害名誉权,也损害财产权或人身自由权。根据海关总署文件规定,单处警告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并且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执行完毕。

探讨海关行政处罚的警告方式

海关警告是海关向海关行政违法的当事人提出谴责和告诫,使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以后不再重犯的处罚。警告是申诫罚的一种形式,其影响主要是给当事人形成一定的心理压力,造成名誉的损失,面对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其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行为人精神上的惩戒,以申明其有违法行为,并使其不再违法。警告的特征包括:

第一,它是以损害被处罚人名誉权为内容的处罚形式,并不涉及被处罚人的其他权益。警告只有精神惩戒作用,或者影响被处罚人的声誉。我们知道,所有的海关行政处罚都有损害被处罚人名誉权的作用,因为处罚本身就是对行为人行为的否定评价。但警告只以名誉权作为损害内容,或者说是专门针对被处罚人名誉权所作的处罚形式。在海关执法实践中,警告处罚对企业的分类管理调整是有影响的,尤其对需要上市的企业影响较大。如海关总署《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14]第8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二)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这里的“3次以上”包含处以警告处罚。

第二,警告具有对被处罚人谴责和告诫的双重作用。也就是说,它一方面对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谴责,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另一方面也告诫被处罚人不得再犯,通过向被处罚人发出警戒,申明行为已违法,避免其再犯。

第三,警告是最轻的一种海关行政处罚。适用于那些违法行为较轻、危害程度不大的违法行为。在许多违法行为责任的阶梯性设定中,警告是最低的一个处罚阶梯。警告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相配合适用。从理论上看,警告仅处罚名誉权,而罚款、拘留等处罚既损害名誉权,也损害财产权或人身自由权。(www.xing528.com)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设置警告处罚种类的条款有第15条(如果相对人有未申报或申报不实违法行为,导致影响海关统计准确的,予以警告或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第19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6条、第32条等。

仔细阅读上述条款会发现各条表述稍有不同:第21条、第22条、第32条的表述为“予以警告,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第23条的表述为“予以警告,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第26条的表述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和执业”;警告主要适用于情节轻微或者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即初次、偶尔、轻微、危害小的违法行为。这些行为或是物品类违规,或是程序类违规,也有实体性违规;既可适用于公民个人,也可适用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根据海关总署文件规定,单处警告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并且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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