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有行政处罚法的国家不多,中国是为数不多的国家中的一个。我国法律中80%和法规的90%、规章几乎百分之百地有行政处罚的内容。就海关行政处罚而言,其法律依据包括:
(一)海关行政处罚涉及的专门法律。《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二)海关行政处罚涉及的专门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海关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以下简称《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违法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处罚办法》(以下简称《海关关于违法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以下简称《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等。
(三)海关行政处罚涉及的总署规章。如海关总署第188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第182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以下简称《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海关总署第159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2006年第14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2002年第6号令《关于对走私、违规企业给予警告或暂停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规定》等。
(三)海关行政处罚涉及的总署公告。根据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具有行政解释权。行政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39]。因此,海关总署具有行政解释权,并多以海关总署公告形式对外颁行。如海关总署2007年第31号公告《关于公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海关总署2004年第1号公告《关于当事人查阅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的暂行规定》等。
(四)国务院有关规范性文件。该类文件主要指在20世纪90年代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颁行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海关处罚,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以下简称国办发55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查禁非法进口“红油”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9〕13号,以下简称国办发明电13号文)、《国务院对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通告的批复》(国函〔1996〕69号,以下简称国函69号文)、《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以下简称国函111号文)等。
(五)国际条约、协定。我国海关行政法的涉外性和国际性特点决定了海关行政处罚在不同程度上同国际组织和各国海关制度的协调与统一,其协调与统一途径就是国际条约、协定。海关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海关法主体就海关国际事务确定国际权利和国际义务达成的国际协议[40]。有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多边海关条约一般称公约或协定。如《中国海关总署和朝鲜关税总局关于两国公民进出境携带行李物品海关监管合作协议书》《中国和俄罗斯关于对往来于中、俄两国及经第三国国境的货物开展海关估价合作议定书》《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的国际公约》(《京都公约》)、《关于防止、调查和惩处违犯海关法罪实行行政互助国际公约》(《内罗毕公约》)、《关于建立海关合作理事会公约》等。当然,国际条约、协定不能直接作为海关行政处罚的依据,只有转化为国内法时才能成为海关行政处罚的依据。
此外,法律原则、惯例与习惯、法律学说、公共道德、公共政策、判例有时也可以成为海关行政处罚的依据。
【注释】
[1]罗豪才:《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4页。
[2]任志宽等:《行政法律责任论》,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35页。
[3]应松年,刘辛:《行政处罚的理论与实务》,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年版,第19页。
[4]袁署宏:《行政处罚的创设、实施和救济》,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6页。
[5]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5页。
[6]杨解君:《权力·秩序与法律控制——行政处罚法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页。
[7]张焕光,胡建淼:《行政法学原理》,劳动人事出版社1989年版,第282页。
[8]薛刚凌:“论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政法论坛》1993年第4期,第66—70页。
[9]杨小军:《行政处罚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10]应松年:《行政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01—302页。
[11]汪水清:《行政处罚运作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67页。
[12]严励:《海关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0页。
[13]袁建国:《海关行政法》,中国人事出版社1993年版,第1页。
[14]海关总署政法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国海关出版社2001年版,第27页。
[15]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的国际公约(京都公约)总附约和专项附约指南》,中国海关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
[16]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9页。(www.xing528.com)
[17][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98页。
[18]藤田宙靖:《行政法I总论》,1990年版,第14页。转引自杨建顺著:《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33页。
[19]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0]行政相对人是学理概念,而非法律概念。
[2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29页。
[22]晏山嵘:《海关行政处罚实务指导》,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9页。
[23]赵国华:《企业如何应对海关行政处罚》,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
[24]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325页。
[25]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6页。
[26]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96页。
[27]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92页。
[28]方世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0页。
[29]汪永清:《行政处罚运作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4页。
[30]朱维究:《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山西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11页。
[31]刘辛:“行政处罚问题研究”,《行政法学研究》1994年第3期,第1—7页。
[32]2001年7月9日国务院发布。转引自杨小军:《行政处罚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8页。
[33]如海关缉私警察的主要职责中规定:在中国海关关境内,依法查缉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对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拘留、逮捕和预审工作;对海关调查部门、地方公安机关(包括公安边防部门)和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拘留、逮捕和预审工作;立案侦查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走私武器、弹药、毒品、伪造的货币、淫秽物品、反动宣传品、文物等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对侦查终结的走私犯罪案件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对经侦查不构成走私犯罪的案件和虽构成走私罪但司法机关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移交海关调查部门处理;在地方公安机关配合下,负责制止在查办走私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生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和危害缉私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等。
[34]杨小军:《行政处罚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8页。
[35]奥地利联邦法律法律公报第172号。
[36]1948年日本第39号法律公布。
[37]1968年10月1日起生效,1975年修正。
[38]1987年6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7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9]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80页。
[40]何力:《国际海关法学——原理与实务》,立信会计出版社2007年版,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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