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是行政管理中经常采用的一种非常重要而有效的手段,它作为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具有较大的威慑力,因而为各国政府所普遍适用。但行政处罚是对相对人剥夺权利,加赋义务的行政单方行为,如果不以法律来约束和规范,它对行政相对人的侵害比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要严重得多,也是滋生腐败和影响行政工作效率的温床。因此,许多国家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着手制定行政处罚法。
第一个制定行政处罚法的国家是奥地利。奥地利早在1926年就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该法后经1948年修正,1950年重新公布[35],现有条文68条。奥地利是行政法法典化的先驱,该国的《行政处罚法》是现代国家最早又最完整的一部行政处罚法。日本在1948年制定了《轻犯罪法》[36],它是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德国在1968年制定了《违反秩序罚法》[37]。该法共分4个部分,由135条条文构成。意大利于1981年制定了《行政处罚法》。(www.xing528.com)
在中国,自新中国建国开始就着手制定行政处罚方面的法律法规,只是当时的立法形式往往把行政处罚的罚则作为某部法律或法规中的一个部分来表现,而很少作为一个专门的行政处罚法来制定。1957年10月22日,我国公布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这是一部治安管理领域中的行政处罚法,但它不是一个覆盖所有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法典。随着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006年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重新制定,各种单一性的行政处罚规定日益增多,如《海关法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38]等。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其第12条第1项规定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拘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行为不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这就要求制定统一的行政处罚法,用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1996年,我国颁布实施了《行政处罚法》,1996年4月15日,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这些对完善行政处罚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起了积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母法和根本法,因此,《宪法》必然成为海关行政处罚的最高渊源,影响到海关行政处罚的设定及行使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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