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海关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辨析的研究成果

海关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辨析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海关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都是一种法律责任,都是对违反法律规范行为的否定性法律评价,都具有制裁的性质。海关行政处罚则是海关对海关行政违法的制裁。海关行政处罚是由海关运用行政职权作出的行为,其行为性质是行政行为;刑罚是由国家司法机关运用司法职权作出的,其行为性质是司法行为。

海关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辨析的研究成果

海关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都是一种法律责任,都是对违反法律规范行为的否定性法律评价,都具有制裁的性质。在实践中,人们更易于把二者看作是一种轻处罚与重处罚的关系,这反映了这两种法律责任的密切联系。刑罚是国家审判机关对刑事犯罪分子给予的法律制裁。海关行政处罚则是海关对海关行政违法的制裁。海关行政处罚与刑罚都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对违法者实施的惩戒,其主要差异是:

第一,行为的性质不同。海关行政处罚是由海关运用行政职权作出的行为,其行为性质是行政行为;刑罚是由国家司法机关运用司法职权作出的,其行为性质是司法行为。“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实行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29]

第二,适用的对象不同。海关行政处罚是针对海关行政违法行为,即违反海关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的制裁;刑罚是针对刑事违法行为(即犯罪)的制裁。这两种违法行为有着密切的联系。某种行为如果是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触犯了刑法,就构成了犯罪,应根据刑法的规定施以刑罚,而某行为如果违反了海关行政法律规范,则给予海关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及法定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制裁行为。”[30]

第三,制裁的方式不同。海关行政处罚多针对违法行为人的财产进行,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而刑罚所采取的制裁方式比海关行政处罚要严厉,主要是针对违法者的人身自由,最重的刑罚是要剥夺违法者生命的“死刑”。刑罚有主刑、附加刑两类9种: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第四,违反的法律性质不同。海关行政处罚所针对的违法行为是违反海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刑罚所针对的违法行为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即所违的法是刑事法律。“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所给予的处罚。”[31](www.xing528.com)

表1-4 海关行政处罚与刑罚之区别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关系在海关执法领域表现为受海关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与受刑事处罚的走私罪的关系问题。

关于刑罚与海关行政处罚在适用程序上的关系,在实践中,大多奉行“先刑后民”与“先刑后行”的做法,在查处行政违法过程中,即在行政程序中,如果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应当将有关违法犯罪的材料移送给有刑事侦查权的机关,由这些刑侦机关立案侦查。在刑事处罚之后如认为有必要的,再依据行政法的规定给予海关行政处罚。所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必须移送,否则承担法律责任;已作出行政处罚的,不停止执行;移送后缉私部门不予立刑事案件的,海关行政执法机关应依行政法给予行政处罚[32]。当然,其前提是在事实上刑行相连、不分[33]。如果刑与行在事实上是可分的时候,杨小君教授认为,移送与行政处罚程序完全可以并行不悖。所以,那种一律停止行政程序的“先刑后行”的做法是没有道理的。在实践中,受此影响甚至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如果发现有犯罪行为的,或刑事诉讼程序已经启动的,法院都要先终止行政诉讼程序,待刑事诉讼程序终结以后,再恢复行政诉讼程序。但是这种做法与观点缺乏法律根据,也缺乏理论基础。既然在本质上犯罪与违反行政法是不同的,而且制裁措施的种类与功能也不完全相同,在程序上就应当是允许二者并存的“双轨制”,而不是“单轨制”。绝对的“先刑后行”的做法实际上是“单轨制”思想观念的反映,在本质上将刑罚与行政处罚、违法与犯罪混同的结果,是不正确的。这或多或少地反映出重刑轻行的落后观念,甚至可以说忽视了行政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和行政法律责任的独立性[34]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