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按照隶属关系,依法对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纪律处分[27]。行政处分是指行政主体对其内部工作人员违反政纪而予以的惩戒[28]。笔者认为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对其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人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海关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两者虽一字之差,而且它们合称为行政制裁,都属于行政法的范畴。但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和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区别在于:
第一,制裁的对象不同。海关行政处罚制裁的是针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对人,是一种外部法律责任。它采用“属地主义”,即只要被处罚人的行为发生在海关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地域范围内,该行政机关便有处罚权;而行政处分则针对国家公务人员内部违法失职行为,是一种内部法律责任,制裁者和被制裁者之间存在着一种隶属关系,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公务员,采用“属人主义”,即行政处分机关只对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工作人员才有权实施行政处分。例如,某隶属海关对自己管辖区内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海关行政处罚,但无权对自己单位以外的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性质不同。海关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
第三,两者惩罚的范围和程序不同。海关行政处罚涉及的范围广泛,在内容上它可涉及被处罚人的人身权(包括人身自由和资格、行为、声誉等领域的权利)以及财产权。具体有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吊扣证照、没收7种;而行政处分则只限于荣誉、职务、资格等,具体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www.xing528.com)
第四,行使的主体不同。海关行政处罚由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拥有海关行政处罚权的海关实施,并不是每个海关都可以实施海关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机关则相对分开,一般的国家机关都拥有行政处分权,如由受处分的公务员所在的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均可作出。
第五,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被处分的公务人员只能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申诉,以求补救。海关行政处罚则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求得救济。
表1-2 海关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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