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外人异议之诉
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异议的处理裁定是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执行法院的初步审查后作出,但并没有经过法定的诉讼程序,不能作为构成确认实体权利的最终依据。案外人、当事人如果对裁定不服,希望通过诉讼对执行标的的权利予以实体确认,根据2007年修订、2008年4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即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及《执行解释》的规定,有两条实体上的执行途径:一是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对执行标的的确认本身就有错误,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3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二是原生效法律文书不涉及执行标的的权属确认,则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新的诉讼,即案外人异议之诉和申请人对执行标的的许可执行之诉。
所谓案外人异议之诉,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被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后,向执行法院提出对执行标的物的权利归属作出判决,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诉讼。
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条件为:(1)起诉的时间,为收到对执行标的异议的驳回裁定之日起15日内。(2)案外人为原告,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3)管辖法院为执行法院。(4)诉讼请求为对执行标的物的实体权利,并停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
执行法院对案外人异议之诉,应当依照普通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www.xing528.com)
在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期间,一般不停止执行。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二)参与分配表异议之诉
参与分配表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参与分配程序中,执行法院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后,部分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不同意见被其他人反对时,而向法院提起的对该分配方案的相关权利进行确认的诉讼。该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提及,而是依《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设立的[21]。据此,参与分配表异议之诉的适用条件为:(1)参与分配表异议之诉的原告为对执行法院制作的财产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的人;(2)参与分配表异议之诉的提起前提为,收到执行法院的财产分配方案后提出过不同意见,但该意见又遭到其他人反对;(3)参与分配表异议的被告为对参与分配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4)参与分配表异议的管辖法院为执行法院;(5)起诉时间为自收到执行法院其他人反对参与分配异议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参与分配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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