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合法性质疑,从而要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停止执行行为的请求。这是2008年4月1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确立,并在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再次确认的一项重要的执行救济制度,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规定对维护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对执行行为异议的条件
1.异议主体
异议提出主体可以是执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也可以是与执行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即只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民事执行机关的违法执行行为,就有权声明不服并要求纠正的权利。但在具体理解上,有学者主张将该条规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统称为执行异议,并使之与案外人异议区别开来。也有学者主张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与案外人异议并列作为执行异议的下位概念。[10]笔者认为: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除执行债权人和执行债务人之外的,与民事执行有关且认为违法执行行为影响和损害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此处的利害关系人,与执行当事人之外的案外第三人是同一概念。
2.异议事由
异议事由是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且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违法执行行为只是侵害他人的利益,则无权提出异议。如果执行机构远超执行标的额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账户,通常只能由被执行人提出异议,他人无权提出。但是,如果被执行人的账户被超标的额冻结而无法从被执行人处及时收到货款的被执行人的他债权人,应当也可以提出异议,因为该他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实现是直接由执行机构的违法执行行为所引起的,当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11]
3.异议时间
执行异议的目的在于纠正执行机构的不当或违法执行行为,避免侵害行为的继续发生。执行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4.异议形式
执行债权人、债务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必须说明异议理由,以书面得形式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www.xing528.com)
(二)异议的审查和处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裁定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异议的回复;二是对执行行为的处理。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原执行行为;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三)对异议不服的救济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申请复议。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5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四)兼顾效率的不停止执行制度
民事执行过程中,执行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不同的人认识是不同的,加之在民事执行中执行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益冲突关系,无法排除存在某些滥用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权,以干扰正常民事强制执行的行为。为此,必须规定: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当然,该规定也不是绝对的,在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时,已能确保民事执行的正常秩序,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停止执行处分措施。另外,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受可能不当或者违法执行的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权益已有替代性保障。此时,应当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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