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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上的执行救济:纠正违法行为,保障权益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小霍霍 版权反馈
【摘要】:程序上的执行救济,是指债权人、债务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因为执行机构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执行行为,在执行程序终止前向执行机构声明不服,并请求其予以纠正,从而加以补救的方法。执行异议的管辖,为专属管理,债权人、债务或利害关系人必须向执行机构提出。总之,凡执行机构有程序上的违法行为,认为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债务人或利害关系人均有权提出异议。

程序上的执行救济,是指债权人、债务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因为执行机构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执行行为,在执行程序终止前向执行机构声明不服,并请求其予以纠正,从而加以补救的方法。这种执行救济方法,学理上称之为执行异议。

能够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有三:(1)执行债权人,如其认为执行机构怠于或者不当实施执行行为,应当扣押、搜查而不为扣押、搜查,易变质物品应及时拍卖变价而仅为查封,即有权提出异议;(2)执行债务人;(3)案外的利害关系人,即当事人以外因执行机构的违法执行行为而受到侵害的第三人。按照主体不同,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又可进一步分为申请人的执行异议、债务人的执行异议和案外人的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的时间为开始执行到执行程序终结前。

执行异议的管辖,为专属管理,债权人、债务或利害关系人必须向执行机构提出。(https://www.xing528.com)

一般来说,可以提出执行救济的至少包括以下情形:(1)执行机构怠于实施执行措施的;(2)不当或错误实施执行行为的;(3)无法定原因而裁定中止或暂缓执行的,或者有法定原因而不予中止或暂缓执行的;(4)无法定原因裁定终结执行,或者有法定原因不予裁定终结执行的;(5)不依执行根据,或超过或小于执行根据表示的范围的;(6)对执行根据效力不及的案外人实施强制执行的;(7)执行管辖错误的。总之,凡执行机构有程序上的违法行为,认为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债务人或利害关系人均有权提出异议。其中,申请执行机关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为积极的执行救济,请求执行机构将其所为的一定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为消极的执行救济[2]

执行机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作出裁定,认为异议有理由的,应裁定将原执行行为变更或撤销,或裁定为一定执行行为;认为无理由的,裁定驳回。因为此裁定为原执行机构作出,有自己裁定自己的行为之嫌,为保障异议人的权利,如果异议人对裁定不服,应允许其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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