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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联动机制在民事执行中的应用与意义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至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联动措施的,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建议函等法律文书,并送达有关部门。对人民法院请求采取的执行联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拒绝采取相应措施。执行联动机制就是要保障及时、有效地实现债权人的权利,促使正义及时降临。

执行联动机制在民事执行中的应用与意义

法律权威在于法律对于整个社会的威慑,其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在执行程序中,法律的权威具体体现为执行权威,即执行活动顺利、正常地进行。“执行难”严重损害了执行权威,严重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除了对已经受理的执行案件要全力执行外,还必须着眼于从源头上找问题,疏导案源,分流案件,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更多地通过当事人自动履行得到实现。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就是要通过各部门整体联动,加大对债务人的威慑力度。[101]所谓执行联动机制,就是结合国家诚信体系建设法院金融工商登记、房地产、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门加强协作,逐步从法律、经济政治道德生活、舆论等各个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使其在融资投资、置产、出境、注册新公司、高消费等方面,都受到严格的审查和限制。[102]

2010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其与中央19个部门联合会签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11、12、13、14、15、16、17条分别具体规定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税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如何在自己的行政管理事务中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以上七个部门所涉及的均是与个人日常生活、生产息息相关的行业。《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至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联动措施的,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建议函等法律文书,并送达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建议函后,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协助采取执行联动措施。有关协助执行部门不应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司法建议函等进行实体审查。对人民法院请求采取的执行联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拒绝采取相应措施。如果被执行人怠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根据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上七个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将积极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形成执行联动机制以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时也保障了执行权威、法律权威。(www.xing528.com)

欲解决“执行难”,就要立足法院内部,努力查找解决法院自身造成的执行难问题的方法,同时积极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人民法院主办、社会各界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而要真正形成执行工作新格局,重中之重就是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通过执行联动机制,将消极、被动、单一的协助执行机制转变为积极、主动、多元的执行联动机制;将法院单打独斗的执行模式转变为以法院为主、各部门协作联动的执行模式;将单纯依靠强制执行的工作模式转变为强制执行与联动威慑并举的工作模式。法谚有云“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要是迟迟无法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就如镜花水月一般,法律的权威就因此大打折扣,正义也无法实现。执行联动机制就是要保障及时、有效地实现债权人的权利,促使正义及时降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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