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使当事人履行判决裁定的措施,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了几种执行辅助措施,即:限制出境、征信系统记录和媒体公告债务人信息的制度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和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这使民事执行措施更为配套、完备,对被执行人的威慑效果更为明显。
(一)限制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解释》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程序进行了规定,包括限制出境的申请、主体范围和解除限制出境措施的条件等。
限制出境的主体范围。在被执行人为单位的情况下,不仅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而且还包括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还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这里应注意的是,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显然不限于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其他人员如掌握企业财产状况的财会人员,如果对债务履行有直接影响的,也可以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至于哪些人员属于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由执行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96]
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限制出境的目的主要是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防止其逃避执行。
(二)征信系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1条指出:“建立健全征信体系。各地法院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资源共享的信用平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将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的相关信息录入信用平台或者信息数据库,充分运用其形成的威慑力制裁规避执行行为。”与此同时,为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查获信息的真实准确,保障执行案件有关当事人的信息异议权利,规范人民法院信息异议处理工作,特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自2009年3月30日起施行。征信系统记录后,可进行联网查询,以提醒相关利害关系主体注意,谨慎与其进行交易,防止合法权益受到损害。[97](www.xing528.com)
英国对法院民事判决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白皮书建议增设“资料披露令”,赋予法院向有关的独立第三者机构发出资料披露令的权力,命令其向法院披露债务人财务状况的信息。从金融机构、信贷资料公司、税务局、就业及退休金部等公营及私营机构索取债务人账户存款、借贷、薪金、领取政府救济金等资料。有关机构负有法定义务将信息向法院披露,法院整理信息后通知债权人哪些执行方法对债权人较为有效,但法院不会把收到的信息转发给债权人。资料披露令的设置会促进法院积极参与债权人选择合适的执行方法的过程,使执行程序更有效率。[98]
(三)媒体公布债务人信息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解释》的规定,“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媒体公布的有关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布的,应当垫付有关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2条指出,“加大宣传力度。各地法院应当充分运用新闻媒体曝光、公开执行等手段,将被执行人因规避执行被制裁或者处罚的典型案例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以维护法律权威,提升公众自觉履行义务的法律意识”。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把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布,使其为公众知晓,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和压力,从而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
债务不履行者名簿制度是韩国1989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参照德国的债务人名簿制度而新设的执行威慑机制。“债务不履行者名簿制度,是指债务人在支付金钱命令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不履行债务或者财产明示命令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将债务人登载在不履行债务者名单上。如果法院认为债权人的申请有理,则作出登载不履行债务者名单的命令并予以备案,然后将副本送达债务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区、县、乡(镇)。由于法律规定任何人都可以申请阅览或复印该名单,故而债务人在经济上、生活上都会因此受到很大的限制。”[99]《韩国民事执行法》及其配套法源对登载债务不履行者名簿申请的主体、条件、证明责任和管辖法院,对登载申请裁判的类型及其执行救济方式,对债务不履行者名簿的备置法院、名簿公开的范围及其公开方式,以及对注销名簿登载的条件、注销裁判的执行及其救济方式等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较强。我国在建立执行威慑机制时有斟酌借鉴的必要。
该制度德国也有相关规定,德国强制执行中的代宣誓制度和债务人名簿制度在方便查明债务人财产情况,促使债务人依法履行债务方面发挥着重要的配套保证作用。德国民事诉讼法上的代宣誓保证制度是指债权人不能因扣押而受到全部清偿时,或者债权人释明其不能因扣押而受到全部清偿时,债务人依申请有义务提出其财产目录及说明其债权的原因与证据,并且应当在法官面前亲自进行宣誓,保证他已经按自己的良心和良知作出了正确而完全的报告。德国亦设有债务人名簿制度。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名簿制度仅适用于举行“代宣誓保证”和被拘留过的债务人,名簿副本也仅发放于关系人、工业与商业工会、公法团体以及特定申请人。同时,副本应机密处理,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此外,债务人在名簿上最多被登载3年。因为这些信息会使债务人的个人信誉受到不利影响,甚至会产生信用危机,使其在社会上或经济活动中受到一定的限制和损失。[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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