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人除了现金、存款、动产和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外,其对第三人享有债权,此时是否可对其对第三人的债权进行执行,如何执行是我们接下来要论述的问题。
《执行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本条设定了人民法院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措施。根据履行期限是否届满,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可以分为已到履行期限的债权(到期债权)和未到履行期限的债权。按标的的性质分,可以分为金钱债权和非金钱债权。对被执行人到期的金钱债权(我们通常简称为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第二,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
第三,债权已经到了履行期;
第四,对第三人的债权具有经济价值,能够执行。债权通常都是具有经济价值的,但是也存在不具有经济价值的债权。因此必须强调可供执行的债权的经济价值。
(二)对到期债权执行的程序
1.启动方式
执行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启动方式有两种:第一是依当事人的申请。既可以是申请执行人申请,也可以是被执行人申请。第二种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
2.发出履行通知
人民法院制作履行通知书,并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3)第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4)第三人违背上述要求的法律后果。[89]
3.第三人异议
收到履行通知后,第三人应当在15日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方式可以是书面,也可以口头提出。第三人以口头方式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一旦第三人提出异议,法院立即停止执行。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只需形式审查,即是否向执行债权的法院提出,提出的时间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等。如果第三人只是向法院主张无力履行,主张没有对申请人履行的义务的不属于第三人异议,不影响法院的强制执行。(www.xing528.com)
对于第三人的异议不进行实质审查就停止执行,虽然对申请人而言不利,但是法律在利益保护上是均衡的,不能只看到申请人的利益而忽视第三人的利益。并且,对于申请人而言,其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向第三人主张债权,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的,申请人可以根据合同法上代位权的规定,向第三人提出代位诉讼。此时,并不影响申请人的债权实现。
(1)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实质审查,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2)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4)被执行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5)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者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6)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7)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4.强制执行
第三人对履行通知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15日的异议期届满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对第三人进行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裁定应当送达被执行人和第三人。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提出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予以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主债务人)在收到法院的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债务期限的,不影响法院的强制执行。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仍然向被执行人履行的,如果造成已履行的部分不能从被执行人处追回,第三人要在履行债务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刑法》有关妨害执行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法律关系只可延伸一层,不得无限制延伸。因为按照债的相对性原则,第三人与申请人没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向其履行债务的义务。只是法律为了减少诉讼、减轻当事人的讼累,才允许在第三人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予以执行。若允许对第三人的债务人强制执行,由于经济交往的多样性和频繁,将导致被执行主体无休止地向下延伸。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后,应当在执行的范围内出具第三人已经履行债务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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