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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地区执行债权人变动的审查权争议及其审查机制分析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大陆地区,对执行债权人变更或追加的审查权主体存有争议。执行请求权移转应当由执行法院审查。(一)审查组织和审查形式考虑到执行债权人的变动对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影响甚巨,审查时应由3名以上的执行员组成合议庭审议,案情较为简单的可由1名执行员审议。审查的形式从程序效益和执行效率理念出发,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即可,必要时应询问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大陆地区执行债权人变动的审查权争议及其审查机制分析

在我国大陆地区,对执行债权人变更或追加的审查权主体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审查决定权应由作出执行名义的原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行使。根据审执分立的原则,执行法院只能按照执行名义所载的执行主体和内容予以执行。申请执行人变更导致原执行名义发生更改,因涉及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动,故需依照审判程序确认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后制作新的执行名义。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直接由执行机构形式审查即可。

执行债权人的变动并不改变执行名义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更非重新制作执行名义,只是根据执行力扩张原理,变更或追加申请执行人。况且,执行名义有诸多种类,具有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并非由审判机关制作,强求原执行债权人与继受人依照审判程序或公证程序制作执行名义费时费力。在执行请求权一般继受的情形下亦无可能。为了提高效率和效益,保证执行名义的内容得以及时迅速的实现,维护法律秩序和经济秩序,执行债权人的变更或追加的问题应当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解决,不需要返回到实体审判程序。执行请求权移转应当由执行法院审查。执行当事人变动审查本属执行裁决权[38]范围,执行债权人的变动涉及的是民事执行中的裁判事项,应由执行法官予以办理。

(一)审查组织和审查形式

考虑到执行债权人的变动对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影响甚巨,审查时应由3名以上的执行员组成合议庭审议,案情较为简单的可由1名执行员审议。审查的形式从程序效益和执行效率理念出发,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即可,必要时应询问利害关系人的意见。(www.xing528.com)

(二)审查后处理

执行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理由不符合法定的执行请求权移转情形,或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则执行法院以裁定方式驳回申请。执行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理由符合法定的执行请求权移转情形且证据充分,则应作出变更或追加执行请求权主体的裁定。裁定一经送达当事人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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