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请求权移转本质是执行名义所载实体请求权的移转。从实体请求权继受原因来观察,执行请求权移转方式大致划分为两种:基于一般继受的移转和基于特殊继受的移转。
(一)基于一般继受的执行请求权移转——法定执行担当
一般继受指诉讼系属后,因当事人死亡或作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消灭而概括承受其法律上作为一体的全部财产之权利义务关系。继受人因概括承受执行名义所载的诉讼标的之法律关系而同时继受其执行请求权的情形即是基于一般继受的执行请求权的移转。
就自然人死亡而言,在执行程序开始前或执行过程中,因执行债权人死亡而发生继承态样相异而产生执行请求权的移转的情形不同。接受继承的债权人,无论是基于概括继承或限定继承,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均因继承原执行债权人权利义务而取得相应的执行请求权。执行名义所载实体权利由一人继承时,则相应的执行请求权归属一人,执行名义所载实体权利由多数主体继承而享有的,则相应的执行请求权由该多数主体共同行使或分别行使。在全部债权人抛弃继承或无人承认继承而导致无人继承的情形时,各国的继承制度规定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主体不同而执行请求权的行使主体不一。我国大陆地区继承法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但未对申请执行主体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台湾地区规定,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债权人死亡而无人承认继承时,其遗产于清偿债务并交付遗赠物后,如有剩余归属“国库”,故仍应强制执行。但何人为适格执行债权人存有争议。有学者认为须待“国库”向法院证明无继承人承认继承时而成为执行债权人。有学者认为此时应委由遗产管理人承当。遗产管理人由继承人亲属会议选定,并向法院报明;未依规定选定的,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得申请法院选定遗产管理人。[18]
就法人人格消灭而言,法人因合并[19]而消灭的,其权利义务由合并后存续或另立的法人承继,其作为债权人的地位由存续或另立的组织承当,行使执行请求权。其他非法人组织发生合并或概括承受的,在解释上相同。(www.xing528.com)
(二)基于特定继受的执行请求权移转——任意执行担当
特定继受是谓除继承或合并以外的承受诉讼标的之法律关系的情形。[20]继受人因特定承受执行名义所载的诉讼标的之法律关系而同时继受其执行请求权的情形即是基于特定继受的执行请求权的移转。
所谓继受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之权利义务者,就其特定继受原因应包括:
(1)基于法律行为者,如买卖或赠与;如债权人甲将其对乙的经确定判决确认的房屋所有权让与丙。(2)基于法律规定者,如代位清偿。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312条,就债之履行有利害关系之第三人为清偿者,于其清偿之限度内承受债权人之权利,但不得有害于债权人利益。扩张于债务人。(3)基于国家处分或法院执行者,如法院之拍卖或移转命令或支付转给命令等法院执行命令。支付转给命令是指执行法院命第三人将其应支付与债务人之金钱,向执行法院支付,再由该法院转给债权人之命令。(4)基于就实体法请求权或该请求权之责任财产取得管理处分权者,如破产管理人[21]、遗产管理人[22]、遗嘱执行人[23]、失踪人之财产管理人等。第三人基于第1、4项事由继受权利义务关系而成为执行债权人的即属于基于特定继受的执行请求权移转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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