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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民事执行监督与制度创新:检察院法律监督的突破与实施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立法突破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有权实行法律监督。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的,应当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及时纠正。

现代民事执行监督与制度创新:检察院法律监督的突破与实施

(一)立法突破

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有权实行法律监督。

为解决“执行难”和“执行乱”这两道司法顽疾,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变成了我国在目前情形下重要选项之一。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其中修改后第14条和第235条正式回应了社会各界的呼声。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将民事检察监督领域由“审判活动”扩张到整个“民事诉讼”,而第235条则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试点规定

然而,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人民检察院究竟该如何贯彻执行检察监督原则,新《民事诉讼法》语焉不详。目前对执行检察监督内容理解,主要是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据此,可将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作如下归纳:

1.检察监督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对下列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1)人民法院收到执行案款后超过规定期限未将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有正当理由的除外;(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复议申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的;(3)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超过两年未采取适当执行措施,且无正当理由的;(4)被执行人提供了足以保障执行的款物,并经申请执行人认可后,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仍然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5)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检察监督的启动和效力(www.xing528.com)

启动检察监督,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当依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2)必须是针对同级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3)应当经检察委员会决定。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当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3.人民检察院的再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回复意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的,应当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及时纠正。

4.执行法院对检察违法执行监督的反制

人民法院发现检察监督行为违反法律或者检察纪律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建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书面建议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的回复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建议正确的,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及时纠正。

5.协助型检察监督

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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