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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的限制性规定-威慑与人权保障的冲突与融合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域外有关国家在执行权配置上对此课题提供了全新的范例,其中,瑞士是通过对执行权的行使作出的十分详尽的限制性规定来严格限制执行权的权限范围,并以此来兼顾执行的其他程序独立价值的。在债务人配偶、直系亲属或同住人员死亡时,从死亡之日起两周内暂停执行。对患重病的债务人,执行官员应准予在一定时间内暂停执行。

民事执行的限制性规定-威慑与人权保障的冲突与融合

执行程序是否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执行结果的实现和执行救济裁判的公正?执行程序除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是否还有其他价值?执行权在行使过程中是否是唯执行结果是求?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在法哲学上,程序是指按照一定的步骤、顺序和方式形成某一法律决定的过程。国家通过立法对这种过程的规范和调整即形成专门的程序法。程序的价值在于不仅能作为良好结果的手段,而且程序具有自身的德性。对程序价值的评价标准有两条:一是“结果的有效性”(good result efficacy),一是“过程价值的有效性(process value efficacy)”[81]。程序(法)不仅仅是实体法手段、工具,而且有自身独立的价值。为了保证法律程序的“过程价值的有效性”,使程序具有内在的道德属性——与人性相一致并为人所尊重和接受的品质[82]执行程序也不例外。域外有关国家在执行权配置上对此课题提供了全新的范例,其中,瑞士是通过对执行权的行使作出的十分详尽的限制性规定来严格限制执行权的权限范围,并以此来兼顾执行的其他程序独立价值的。

《瑞士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规定,执行事务局与破产事务局的官员和雇员除遵守前面提及的回避义务,不得与事务局依职权执行的债权或由其负责变价的财物缔结任何法律行为(即不得有瑞士执行与破产法上的禁止性法律行为)外,还必须遵守以下限制性规定。

(1)为保障公民的基本休息权,在非营业时间和法定节假日不得执行。[83]

(2)为维护国防利益和社区安全,在兵役、民防或社区防务时需暂停执行。具体来说,对正在服兵役、民防或社区防务的债务人在服务期间不得采取执行行动;同时对债务人在退役或休假前无持续性间断地连续服务至少30天的,则在退役或休假后的两周内不得采取执行行动。[84]并且,如果债务人的法定代理人是正在履行兵役、民防或社区防务的人员和公司,对债务人也适用因兵役、民防或社区防务的暂停执行。[85]

(3)为照顾债务人的特殊情况,在下列特定的情形下必须暂停执行,不得采取执行行动。

①因债务人家中发生丧事而暂停执行。在债务人配偶、直系亲属或同住人员死亡时,从死亡之日起两周内暂停执行。

②在执行遗产债务时,自遗赠人死亡起两周内及在考虑接受或拒绝继承遗产的期限内暂停执行。

③因受逮捕而暂停执行。具体来说,在对囚犯的执行程序中,若其无代理人,在监护机构无法定义务指定代理人的情况下,执行官员应当给予囚犯指定代理人的期限。在该指定期限内,对该囚犯应当暂停执行。

④因重病而暂停执行。对患重病的债务人,执行官员应准予在一定时间内暂停执行。

(4)为了社会稳定,应对社会的紧急情况授权特定机构决定暂停执行。如规定,在发生时疫或公共灾害及战争时,联邦委员会或经其同意州政府可决定在特定地区或对特定范围的居民暂停执行。[86]

(5)为保护债务人的基本生存权,或为保障社会救济机构或其他社会机构的正常运转,或为维护国防利益和社区安全,或为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权利,明确规定特定财产不能扣押。

①为保护债务人的基本生存权,或为保障社会救济机制的正常运转,以下财产不得扣押:债务人及其家属必要的自用物品如衣服、个人动产、家用器具、家具或其他动产;债务人及其家属从事职业所必需的工具、设备、器具及账册书籍;为维护债务人及其家属生计或为维持企业经营所必不可少的——由债务人选择——两头奶牛或者四头羊以及幼畜,同时包括饲养四个月所必需的饲料及草料;债务人及其家属扣押后两个月所必需的食品及燃料物品或者为购置该物品所需金钱或信贷;优先获得《瑞士联邦债法典》第516~520条意义上的年金的权利;因疾病、贫困、伤残、死亡从相应的慈善机构获取的求援和资助;因人身伤害、健康损害或人身死亡而支付给受害人的或其亲属的定期金、抚慰金及其他形式的补偿金,该种支付属于满足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对恢复费用的补偿或者用于购置求援物品的;依《瑞士联邦养老及生存者保险法》第20条或《瑞士联邦伤残保险法》第50条支付的定期金、依《1965年3月19日联邦养老、生存者及伤残保险额外补偿法》第12条支付的金钱利益以及家庭补偿基金所支付的款项;对职业退休基金享有的未到期的领取养老金及自由转让出资的债权权利;等等。(www.xing528.com)

②主要为维护国防利益和社区安全,军队在役人员的制服、装备、武器、军用坐骑及军饷,民防服役人员的零用钱以及劳务人员的制服、装备和酬金不得扣押。

③为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权利,宗教书籍及祭礼物品不得扣押。[87]

(6)为防止对债务人财产的破坏性执行,防止社会财富不必要损失,对未收割的果实庄稼规定特定期间不得扣押。如规定:草地上的果实庄稼,4月1日之前不得扣押;田间的果实庄稼,6月1日之前不得扣押;葡萄园的果实庄稼,8月20日之前不得扣押;等等。[88]

瑞士法这种详尽得十分烦琐的对执行权行使的限制性规定,至少可以达到两个效果:

(1)使当事人的权益能够得到比较充分的保障

法律十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意味着执行权扩张的最大限度,也就同时意味着当事人的权益能有法律明确的底线。这对于在执行权行使过程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尤其是债务人来说,不会主要寄希望于执行官员的所谓素质,而是有了明确的制度性的保障,有了透明的法治化的程序保障。

目前我国在执行程序中,不是进行执行权的程序性建设和法治化建设,却总喜欢一味地强调提高执行人员的执行艺术和执法水平,能在所谓的千变万化的执行环境中,根据具体的执行情况认真研究问题,辩证地运用执行方法。至于具体什么是正确的执行方法,似乎谁也说不明白,只能靠执行人员在实践中去摸索和体会,只可意会,不可言传。这与上述国家的做法形成强烈的反差。在此,笔者不想贬抑执行艺术和执行水平的重要性,但在反差如此强烈的情况下,我们是否应当从宏观上对如何确保执行权的正确行使的问题上进行适当的调整?

(2)能在相当程度上保障执行程序的独立价值

一个现代法意义上的程序不仅仅是保障实体权利的实现,还有其他的程序所独有的价值。一个现代化的、富有德性的法律程序能使最终结果正当化,吸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不满,使法律制度的失误得到补正,并体现着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公正和文明程度。[89]瑞士的在对执行权进行配置时上述一系列的限制性规定让笔者真切地感受到了这一点。

也许有人认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不是也有对债务人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不得执行的规定吗?但是仅仅这一寥寥数言的规定还明显过于粗疏。在强化执行权、解决执行难的背景下,我们是否有过为我们的执行工作人员不惜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而换来的迅速飙升的执行率而振奋过?是否想到过我们的“零点风暴”、“假日风暴”除造成执行人员过于辛苦外,有可能还有某些不妥当的地方?

目前尽管对程序的独立价值有哪些方面还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对什么是执行程序的独立价值这一课题,目前还鲜有人研究,但上述国家在执行权设置上尽可能兼顾其他方面的价值追求的立法例,应当提醒了我们至少在将来的执行立法中还需兼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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