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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民事执行手段的背景和问题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封建社会,民事判决通常由州县审理案件的司法官吏主持执行。在民事执行中采用体罚的手段并辅之以刑事制裁,是封建社会民事执行制度中一个十分显著的特征。这种执行手段,虽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证民事判决的执行,以示判决的严肃性,但是这种执行方式和执行手段,不仅在性质上是非人道的,而且也充分体现了封建民事司法执行制度的野蛮性和残酷性。

封建社会民事执行手段的背景和问题

封建社会,以刑代执仍然十分普遍。在我国封建社会,民事判决通常由州县审理案件的司法官吏主持执行。民事执行分为当堂执行和“带案讯究”两种类型。对于田宅、钱债等案件判决的执行,由当事人当堂交付钱款或者文书、地契,双方交付以后,各自具呈交状、收状、领状存案,以免日后翻异;对于拒绝履行民事判决或者不依判决自动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州县官吏可以根据所欠钱物的多少,以及所欠钱物的时间和情况,分别施以不同的体罚方式和手段,直到迫使当事人执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如《唐律》规定:“诸负债违契不偿,一疋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疋,加二等;百疋,又加三等。各令备偿。”“即借衣服、器玩之属,经三十日不还者,坐赃论,罪止徒一年。”对于借贷之债,我国封建法律主要[31]《明律》在“违禁取利”条规定:“其负欠私债,违约不还者,五贯以上,违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贯以上,违三月笞二十,每月加一等,罪止杖五十。二百五十贯以上,违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并追本利给主。”[32]对于施以体罚手段仍然不予履行的当事人,或者确实无力履行的当事人,主持执行的官吏则可以将民事判决改为刑事处罚,将拒执行的当事人收监关押。可见,无论唐明,均视欠债不还为罪,对其施以笞、杖等刑罚,同样具有残酷性。到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执行中的以刑代执现象才逐渐淡化。欧洲大陆各国在13世纪罗马法复兴以后,民事执行中不再采取刑罚的方式实现私权。我国在宋朝时,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执行,主要是对司法机构所作给付判决的具体落实,一般也不采用刑罚手段。

在民事执行中采用体罚的手段并辅之以刑事制裁,是封建社会民事执行制度中一个十分显著的特征。为了保证民事判决的执行,可对当事人施以体罚,甚至将民事判决改为刑事制裁。这种执行手段,虽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证民事判决的执行,以示判决的严肃性,但是这种执行方式和执行手段,不仅在性质上是非人道的,而且也充分体现了封建民事司法执行制度的野蛮性和残酷性。(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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