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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范围和手段的现代转型与制度创新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执行十分野蛮、残酷,对人执行属于执行常态。执行中,经常直接以被执行人的人身作为执行标的,允许债权人通过私力强制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充当奴隶,将债务人在奴隶市场出卖,当债权人为多人时,甚至可将债务人砍为数块,债权人分取其一部分尸体以抵偿债权。执行时习惯上酌情给债务人以一定的宽容时间,使其履行判决。如不自动履行,债务人有财产的,首先扣押拍卖其财产,之后才拘押被执行人。

民事执行范围和手段的现代转型与制度创新

以暴力方式实现债权,或以暴力促进债权实现是奴隶社会最基本的执行方式。[16]法律都允许债权人采取野蛮的手段,残害债务人的人身,置之于死地。执行十分野蛮、残酷,对人执行属于执行常态。执行中,经常直接以被执行人的人身作为执行标的,允许债权人通过私力强制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充当奴隶,将债务人在奴隶市场出卖,当债权人为多人时,甚至可将债务人砍为数块,债权人分取其一部分尸体以抵偿债权。对此,许多奴隶制国家的法律都有明确规定。[17]

在奴隶社会时期,以刑代执也十分普遍。在古罗马最古老的诉讼方式是誓金法律诉讼和拘禁。“‘拘禁’(manus iniectio)是一种以执行为目的的法律诉讼,在历史时代,它以判决支付一定数额的钱款为最一般的前提条件;但它是一种极为古老的程序,它最初的适用表现为直接的执行。债权人在发现债务人时将其抓住,把他带到裁判官面前,一边重复抓获的动作,一边庄重地宣布实行‘拘禁’。如果没保证人(vindex)出面来解除拘禁(manum depellere),执法官则将债务人判给(addictio)债权人。然后,债务人由债权人加以监禁,在经过一定的期限并办完规定的手续之后,后者可以将前者作为奴隶出卖和处死。”[18]即使在古罗马法制较为文明的非常诉讼时期,也只禁止债权人拘禁债务人于私牢,但仍明确规定法官有权在执行中拘押债务人,所不同的只是由原来的私人监牢改在公共监狱中进行。[19]在我国西周时期,民事判决作出后,依照判决负有民事义务的当事人在司法官作出判决后即可执行。有义务履行民事判决的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与违背誓约同罪,其行为属犯罪行为,将被处以流放之类的重刑。[20](www.xing528.com)

这是一种以暴力方式实现债权、暴力执行、对人执行、以刑代执盛行并得到国家明确认可的社会,执行毫无人性可言。但是,随着奴隶社会的发展,民事执行由原有野蛮残酷向文明人性方向发展,这在古罗马程式诉讼时期和非常诉讼时期表现十分明显。在程式诉讼时期,尽管执行仍以对人执行为主,但裁决官员另创对物执行(exeatio in bona)的制度,两者相辅而行。在对人执行方面,“在发生数次平民债务人的暴乱后颁布的《博埃得里亚法》(Lex Poetelia),已废除了‘拘禁之诉’的刑罚特点,禁止杀死、出卖或拘禁无清偿能力的债务人”[21]。若债务人于法官前既不为清偿,又不为合法的抗辩,法官即裁定将债务人交给债权人,由债权人把债务人拘于私牢,至其清偿或以劳务抵偿时为止,这种对人执行的方式称为“执行判决之诉”(action judicati)。[22]在对物执行方面,可由长官根据其统治权所采具体的措施[23],并已出现通过财产趸卖[24]和财产零售[25]等拍卖变价方式清偿债务。在非常诉讼时期,已在执行中实行公力救济,执行全由司法官吏负责。执行时习惯上酌情给债务人以一定的宽容时间,使其履行判决。如不自动履行,债务人有财产的,首先扣押拍卖其财产,之后才拘押被执行人。在对物执行方面,其执行方式向多样化方向发展,不仅金钱给付判决的执行普遍采取财产零卖的方式变现,还增加了判决扣押[26],在判决扣押中还包含了以物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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