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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社会组织科学管理:环境正义视角下的环境权利实现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环保社会组织往往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即由民政部门和环保部门或其他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这就是所谓的“双重审批制度”。双重审批制度的限制,往往导致我国许多环保社会组织虽然已经开展多年的环境保护工作,但由于因缺少民政部门的登记注册手续,而无法获得合法的活动身份。上述行为限制事宜,应以条款的形式列明于环保社会组织活动章程之中。

环保社会组织科学管理:环境正义视角下的环境权利实现

环保社会组织又称环保非政府组织,简称环保组织,它依法建立,以保护环境为宗旨,以实现人与环境的共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具有行政权力并为社会提供环境公益性服务。在我国,环保社会组织的主体包括环保社会团体、环保基金会和环保社会服务机构三类。“目前,中国环境NGO的作用定位在三个方面:教育和引导公众,促进公众参与;推动和帮助政府实施环保政策;监督和帮助企业更多地关注环保。”[36]鉴于环境利益的公共性,环保社会组织所代表的是不特定多数人,其目的在于维护自然环境的良好状态。作为环保社会组织的发起者,公众比政府更能代表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公益。因为政府只为部分人谋求政治权力,而公众谋求的却是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应当通过一系列制度规范,[37]确保民众申请设立环保组织的成效,而不应该以政府发起为主。

形式上而言,环保社会组织的发起者应当通过电视、电台、网络等多种媒体,以书面形式向社会表明其环保立场,以招募同道环保热心人士、环保志愿者、环保积极单位等成员加入和社会捐赠资金注入,并在时机成熟时组织召开成立预备大会,讨论组织章程和职责,选举临时负责人员,为申请设立准备条件。实质上,环保社会组织发起者应当综合考量各种能力问题,以预判其成立时机与成立后的活动效果,具体来说,“民间环保组织应当拥有自己的政策方案提出的能力,拥有自己的环境污染防治技术的研究能力,拥有协助和帮助国家政府环保部门从事环境监督管理的执法手段研究等方面的一些能力。拥有这些能力才使得民间环保组织有能力切实起到教育和引导公众,促进公众参与;推动和帮助政府来实施一些环保政策;监督和帮助企业更多地关注环保的作用”。[38]

为实现环保社会组织管理的可控性和操作性,还应建立科学有效的登记管理制度、评价程序规则和评价监管体系。在我国,环保社会组织往往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即由民政部门和环保部门或其他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这就是所谓的“双重审批制度”。环保社会组织只有经依法登记注册后才得以获得合法的身份和地位,但这既需要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时也需要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双重审批制度的限制,往往导致我国许多环保社会组织虽然已经开展多年的环境保护工作,但由于因缺少民政部门的登记注册手续,而无法获得合法的活动身份。对此,应当以规范的形式,明确各类环保社会组织的性质和法律地位,“进行区分登记和备案,对符合条件的非政府组织进行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但政治上没有问题的非政府组织进行备案,赋予其进行社会活动的合法身份”。[39]科学的评估指标应以分值形式细化、量化环保社会组织考核指标,并据此对其予以评价,实行分级区别管理,设定不同级别环保社会组织的活动权限和范围。分地区、分级别、分类型、分部门审批设立环保组织,将之登记造册列入管理信息数据库,在各级、各地、各部门之间实行环保社会组织信息联网共享,对其实行动态监管,确立相应的活动奖励机制、惩罚机制以及淘汰取缔机制。就此,可借鉴有关学者提出的适用于环保非营利组织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内容详见表1),通过年度或季度积分形式进行强化管理。

表1 基于环保类的非营利组织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40](www.xing528.com)

续表

环保社会组织出任环境公益代表应当遵守一定的程序规则,以免争相维权或相互推诿现象的发生。为此,一旦涉及环境公益维权事项,有必要设立公告前置程序,即有意担当环境公益代表的环保社会组织应当向有权部门提出申请,然后由该部门向社会发出公告,催促其他有同样意向者进行申报。之后,受理申报部门依据一定规则确定环境公益的代表主体,并向社会发布。对于多个环保社会组织争相代表环境公益的情形,受理申报部门如认为确有必要,还应组织听证程序,以确保环境公益代表主体资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广泛性,并在一定期限内将听证过程和听证结论向社会公示。倘若没有任何环保社会组织提出申请,那么可由其他相关主体(如环保行政机关、检察机关)通过特定程序出任环境公益代表人。

环保社会组织虽然能够通过特定程序,出任环境公共利益的代表,继而为环境公益代言。然而,本质上而言,环保社会组织只不过是形式意义上的代表主体,环境公益的最终归属主体却是社会公众。因此,环保社会组织的维权仅限于对良好环境的救济维护,而无权对之作出实际性的处分,除非它以法定形式获得社会公众的明确授权。上述行为限制事宜,应以条款的形式列明于环保社会组织活动章程之中。凡环保社会组织违反章程规定实施禁止行为者,环保部门或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人民法院均得以其不具有相应权利能力为由,对其行为活动不予支持,甚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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