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人类而言,自然世界的首要价值是生态价值,是人类社会得以存在和繁衍的基本物质前提。人们对环境利益的需求是法律上环境权利得以生成的必要条件。“承认人们的利益,就必须承认人们需要的权利,因为利益在法律上的表达就是权利,只有利益法律化为权利,才是合法的、安全的、可预测的。”[36]环境权利正是主体环境利益在法律上的表达,是以法定形式对人们相互之间的生存环境利益进行界分,以规范限定其环境利用行为,继而确保人与环境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秩序。因此,环境权利首先体现为人们对生存环境享有的开发利用权,属于生态性权利,强调权利主体对环境的生态性利用。
至于人们基于经济目的而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则属于经济性权利的范畴而非环境权利,强调权利主体对环境资源的经济性开发。赋予人们以生存环境利用权,确保人们有权享有健康、清洁、良好的环境,才能保障人们能从自然界不断获取维系生存所必需的粮食、衣物、居住等基本生活资料。唯其如此,也才能真正实现正义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正义的情况时常涉及环境领域。因此,必须经常作出安排,以便对进行某种活动和生产某种商品的权利进行分配,从而确保人们在对环境资源的诸种利用间保持协调一致,并与环境可持久居住性和睦共存。”[37]严格来说,环境正义涉及两个关系层面:一是人与环境之间,二是人与人之间。前者以环境世界的承载力为限,来确定人们对生存环境的利用方式和程度,并以法律权利享有和法定义务承担的形式予以保障;后者则以一般人的忍受限度为限,借助利益衡量机制来界定人们开发利用生存环境的自由幅度,并赋予其以法律意义,以避免人们相互之间(包括私益与公益之间)的环境利益冲突。
从外部自然世界获取洁净的空气、清洁的水源、安全的食物、稳定的住所等,是人类社会在地球上得以生存的环境利益所在。然而,由于自然禀赋的差异、地理位置的不同以及科技手段的限制等原因,导致人们对环境世界的行为能力各有不同。加之,人性本身具有趋利避害的价值偏向性,这极易导致强势主体凭借自身优势对弱势主体进行倾轧。而公平、正义的社会准则要求将人类行为活动置于法定的框架结构中,借助法律制度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实现对人类行为的有序规制。作为调整人类行为规范的现代法律制度,其精神要义在于权利本位,即对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正当利益,法律制度必须给予切实有效的保护,他人负有不得侵犯的法律义务,否则必然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www.xing528.com)
在环境法律制度领域,环境权利的赋予和限定则是人们生存性环境利益得以确认和保护的法律手段。“环境权实质上是一种对一定环境品质的享受权,是实体性的权利。各国法律往往将其称为清洁环境权(Right to a Clean Environment)、健康环境权(Right to a Healthy Environment)或良好环境权(Right to a Good Environment)。”[38]环境权利指向的是人的生存性环境利益,也就是人类对从外部自然环境获得食物、水、衣物、住房等用于基本生存物质资料的需求。这种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他人不得侵犯且必须给予足够的尊重。对人类而言,环境的基本功能体现在对人类生存价值方面,这一点尤其体现在仅具有生态价值的环境要素上。至于人们对于环境的经济性开发,则与之具有实质性差异。由此,有学者指出,“环境权是一种生态型权利,是对环境生态价值的权利确认,不包括所谓的环境使用权等经济性权利……”[39]对于环境权利享有者而言,只有通过法律制度的强而有力的保障,才能最终使其权利得以真正实现,这也就意味着法律上他人环境义务的承担和履行。法律上环境权意味着人们对环境生态价值的享有,换言之,是法律对人们的生存性环境利用行为进行调整的结果。此类权利以某一区域范围内的人类共同体为享有主体,以具有生态价值的环境要素为承载客体。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