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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正义视角下的社会权与环境权的契合

更新时间:2025-01-13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社会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主要是要求国家对其物质和文化生活积极促成以及提供相应服务的权利”。人们在该层次上享有的社会权利属于生存社会权,在此方面,环境权利与社会权利有所交叉。人类社会同样离不开自然环境,因此,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可以称为环境社会关系,它依托于人们的环境行为而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环境权利与社会权利同属于人权的范畴,是人权在社会关系中的具体化。

社会权以人性尊严和实质平等作为价值目标,积极追求自然人基本生存发展权利的实现,属于人权概念的范畴,与自由权相对应。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社会权利”已经明确作为基本权利内容列入条文规范之中,典型的如1918年的苏俄宪法和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从实质上来说,社会权是个人获得完全社会化以及作为社会交往的主体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基本权利,它的实现以社会保障责任与国家和政府保障责任为前提。”[64]根据社会契约理论,公民以契约的形式将社会公共事务交由某一政府进行管理,所以,现代社会的实质是以国家为界相对而言的社会,而国家则是保障社会权利实现的重要义务主体。其中,国家义务的内容包括不得非法干涉的尊重义务、防止第三方侵犯权利人的保护义务、创设合理制度和途径促进合法利益实现的给付义务。所以,社会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主要是要求国家对其物质和文化生活积极促成以及提供相应服务的权利”。[65]当然,除国家对社会权的实现负有义务之外,社会和个人也是义务主体。

社会权的出现源自于人的社会性存在,是法律制度对人的社会化存在予以确认和保障的结果。“现代市民宪法引进了社会国家的理念,一方面对传统的经济自由权进行积极地限制,另一方面对社会弱者的生存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等‘社会权’予以了确认和保障。”[66]自然人一出生便已融入社会之中,其社会化的存在形式是指人们以“群体”或“类”的形式得以存续,由此,“社会权是那些维持人们生存和发展、保障人们人格尊严的权利,是一种基本权利,是一种最低限度的权利”。[67]而根据马斯洛的“基本需求层次理论”,人的基本需求呈现出层次性。所以,在法律制度上,社会权利也应根据人们的需求层次进行相对划分,以确保公平正义社会秩序的最终实现。“对社会权作出层级划分并以此为基础对其作出层级保障,是一种尊重社会现实的理性态度。根据公民生活的现实需要,可将社会权划分为生存与发展两个层级,以确立社会权保障的范围和程度。”[68]在人的多层次需求中,生理需求是处于最低层次的,包括呼吸、水、食物、睡眠、生理平衡、分泌、性等。人们在该层次上享有的社会权利属于生存社会权,在此方面,环境权利与社会权利有所交叉。以权利客体为例,人们有权呼吸清洁的空气、有权饮用干净的水源、有权取得环保的食物、有权居住于安宁的环境之中等。就共性而言,环境权利与生存社会权的出现均源自于人的自然性存在,是人们从自然环境世界汲取充足物质和能量用以维系自身生存的法律手段。与人的社会性相似,人须臾离不开自然环境,空气、阳光、水等自然环境是人们得以存续的基本物质。人类社会同样离不开自然环境,因此,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可以称为环境社会关系,它依托于人们的环境行为而存在。然而,随着环境条件日益恶化,环境要素及其整体也逐渐变得稀缺。倘若不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对人的环境行为予以规制,那么美国学者哈丁所言的“公有地悲剧”必将是环境公共利益的最终宿命。

严格来说,依据人们行为目的的差异,环境行为可分为生存性利用行为和开发性利用行为。上述两种类型的环境行为经过法律调整之后,前者体现为环境权利的享有和环境义务的承担,后者则体现为法律上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含知识产权权利和义务)。“其实,任何权利都具有社会性,都只能在社会中享有,在社会中享有的任何权利都不能个别地享有而只能社会地享有,即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尤其是那些关系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最低限度的权利,根本无法个别地享有。”[69]环境权利正是人类为获取自身生存发展而对生存性环境享有的、他人必须给予尊重的法律权利,是人们应对环境问题的法律手段。而生存层级的社会权也是确保人们存续于自然物质世界,以便融入社会生活的制度性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环境权利属于社会权的范畴,是社会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但与社会权不同,环境社会关系主体之间并无强弱之分,不会以物质财富多少作为评判强弱的标准,也不会以物质财富的转移支付作为实现手段。相对于生存环境而言,自然人及其联合都享有毫无差别的环境权利,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权利,是以环境作为客体的共享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环境权利与社会权利同属于人权的范畴,是人权在社会关系(包括人与人、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中的具体化。

【注释】

[1]王奇、叶文虎:“人类社会发展中两种关系的历史演变与可持续发展”,载《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5年第2期。

[2]叶文虎、毛峰:“三阶段论:人类社会演化规律初探”,载《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1999年第2期。

[3]王韬洋:“有差异的主体与不一样的环境‘想象’——‘环境正义’视角中的环境伦理命题分析”,载《哲学研究》2003年第3期。

[4][奥] 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53页。

[5]王奇、叶文虎:“人类社会发展中两种关系的历史演变与可持续发展”,载《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5年第2期。

[6]阙维民:“论人类环境研究的时间意识”,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1期。

[7]龙娟:“美国环境文学:弘扬环境正义的绿色之思”,载《湖南师范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8]姜国凡:“从生态正义到社会正义——现代文明生态转向的伦理学视域”,载《河南社会科学》2012年第6期。

[9]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55页。

[10][美]彼得·S.温茨:《现代环境伦理》,宋玉波、朱丹琼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3页。

[11]史玉成:“论人类环境价值观的变迁与重构”,载《发展》2008年第12期。

[12]阙维民:“论人类环境研究的时间意识”,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1期。

[13]康纪田:“反思与重构环境权体系及其制度——以矿业环境权为例的实证分析”,载《西部法学评论》2013年第2期。

[14]杜健勋:“环境正义:环境法学的范式转移”,载《北方法学》2012年第6期。

[15]刘卫先:“也论生态整体主义环境法律观”,载《政法论丛》2013年第2期。

[16]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页。

[17]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1页。

[18][美]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曹玉堂、杨知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41页。

[19][日] 原田尚彦:《环境法》,于敏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6页。

[20]张玉林:“另一种不平等——环境战争与灾难分配”,载《绿叶》2009年第4期。

[21][美] 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56页。

[22]黄之栋、黄瑞祺:“环境正义论争:一种科学史的视角——环境正义面面观之一”,载《鄱阳湖学刊》2010年第4期。

[23][日]岩佐茂:《环境的思想》,韩立新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7年版,第100页。

[24]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00页。

[25]刘卫先:“自然体与后代人权利的虚构性”,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6期。

[26]有关数据可详见张震:“宪法上环境权的证成与价值——以各国宪法文本中的环境权条款为分析视角”,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6期。

[27]谷德近:“再论环境权的性质”,载《社会科学》2009年第11期。

[28]当然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日本,也曾在1994年仙台地方法院的一次判决中认可了法律性环境权利的存在。该地法院在判决中提到:“尽管正如被告指出的那样,原告主张的环境权在实体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作为根据,但从权利主体中权利者的范围、权利对象中环境的范围、权利的内容等均为具体的、个别的事实来看,尚不能草率地作出它不明确这一判断。至于本案中以环境权为基础提出的请求,作为在民事诉讼法上的请求,不能说它不具备民事裁判中审查对象的法定资格这一性质,所以在本案中的起诉应该说是合法的。”详见梅泠、付黎旭:“日本环境法的新发展——《环境法的新展开》译评”,载韩德培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64页。

[29]黄之栋、黄瑞祺:“环境正义之经济分析的重构:经济典范的盲点及其超克——环境正义面面观之四”,载《鄱阳湖学刊》2011年第1期。

[30]杨立新:“论《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载《民商法前沿论坛》2010年第10期。

[31]柯卫:“论权利的法律实现途径”,载《山东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

[32]黄之栋、黄瑞祺:“光说不正义是不够的:环境正义的政治经济分析——环境正义面面观之三”,载《鄱阳湖学刊》2010年第6期。

[33]刘湘溶、张斌:“环境正义的三重属性”,载《天津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www.xing528.com)

[34]王社坤:《环境利用权》,中国环境出版社2013年版,第256页。

[35]该文指出,制度利益是一个模糊的抽象的概念,是指一项法律制度所具有的根本性利益;而利益衡量的实质是法院判案的一种思考方法,“利益衡量方法,实际上是先有结论后找法律条文根据,以便使结论正当化或合理化,追求的是让法律条文为结论服务而不是从法律条文中引出结论。法院的最后判决依据的不是法律条文,而是利益衡量初步结论加找到的经过解释的法律条文”。参见梁上上:“利益的层次结构与利益衡量的展开——兼评加藤一郎的利益衡量论”,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1期。

[36]参见[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0页。

[37]余涌:《道德权利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版,第181~182页。

[38][美] 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盛葵阳、崔妙因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11页。

[39]黄之栋、黄瑞祺:“全球暖化与气候正义——环境正义面面观之二”,载《鄱阳湖学刊》2010年第5期。

[40]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页。

[41]姚建宗:《法治的生态环境》,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89页。

[42]慈继伟:《正义的两面》,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35页。

[43]就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的关系来看,“集体人权并不必然会贬损个人人权,但是,要实现个人人权却不能不承认集体人权。集体人权是实现个人人权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实现个人人权的手段和保障”。有关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的论述,详见徐显明、曲相霏:“人权主体界说”,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

[44]汪劲:“进化中的环境法上的权利类型探析——以环境享有权的核心构造为核心”,载《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

[45]夏正林:《社会权规范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80页。

[46]也有学者称之为“宪法性的基本权利”,认为“是指那些能为确保个人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维护个人作为人的尊严而享有的,并在人类社会历史过程中不断形成和发展的权利。从终极的意义上说,这种权利既不是造物主或君主赋予的,也不是国家或宪法赋予的,而是人性所固有的,同时又多为宪法所认可和保障的权利”。详见刘艺:“知情权的权利属性探讨”,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2期。

[47]夏正林:《社会权规范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78页。

[48]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页。

[49]学者汪劲指出,法律上环境权利得以展开的行为模式,应当是法律对人们环境利用行为的规制。他认为环境法学者从理论到理论、从体系出发解释现实环境法律现象的做法是徒劳的,甚至是南辕北辙、事与愿违的。与其纠结于纸面与书本中的权利与权利(权力)的冲突,不如实现全社会多维度合作的环境利用行为的有效规制。当然,在全社会这一概念上,应当弹性区分国家和社会的责任领域。所谓环境利用行为是指人类为满足生存需要而有意识地获取环境要素或者从环境要素中牟取利益的活动。环境利用行为的构成要素有三:第一,环境利用行为的主体是人(含自然人和法律拟制人);第二,行为在主观上是为了满足人的生存或生活需要;第三,行为的结果是获取环境要素或者从环境要素中谋取利益。参见汪劲:“进化中的环境法上的权利类型探析——以环境享有权的核心构造为中心”,载《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以及汪劲:《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54页。

[50]刘旺洪:“权利本位的理论逻辑——与童之伟教授商榷”,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

[51]王小钢:“以环境公共利益为保护目标的环境权利理论——从‘环境损害’到‘对环境本身的损害’”,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2期。

[52]吕忠梅:《沟通与协调之途——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4页。

[53]王社坤:《环境利用权》,中国环境出版社2013年版,第88页。

[54]吕忠梅:《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48页。

[55]张辉:“是非环境权”,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

[56]刘旺洪:“权利本位的理论逻辑——与童之伟教授商榷”,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

[57]竺效、丁霖:“国家环境管理权与公民环境权关系均衡论”,载《江汉论坛》2014年第3期。

[58]吕忠梅:“环境权力与权利的重构——论民法与环境法的沟通和协调”,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5期。

[59]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2页。

[60]朱谦:《公众环境保护的权利构造》,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70页。

[61]密佳音:“环境正义:政府弘扬正义美德的新领域”,载《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

[62]朱谦:《公众环境保护的权利构造》,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45~46页。

[63]周训芳:《环境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页。

[64]莫纪宏:“论对社会权的宪法保护”,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65]龚向和:《作为人权的社会权:社会权法律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5页。

[66]吴卫星:“环境权内容之辨析”,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2期。

[67]王广彬:“社会法上的社会权”,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68]董宏伟:“从生存到发展:社会权的层级划分及保障”,载《求实》2012年第3期。

[69]王广彬:“社会法上的社会权”,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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