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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正义视角下:环境权利的法律实现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传统法律权利以个体的私益保护为目标,借助法律制度的利益调节功能,对每个个体权利行使自由的界限进行划定和确认、约束和限制,以最终确保人类社会的良好社会秩序。与传统的法律权利不同,环境权利侧重于维护群体的生存性环境公益,而不是自然人个体的经济私益。随着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传统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法律权利理论和实践也正逐渐遭到质疑。

环境正义视角下:环境权利的法律实现

传统法律权利以个体的私益保护为目标,借助法律制度的利益调节功能,对每个个体权利行使自由的界限进行划定和确认、约束和限制,以最终确保人类社会的良好社会秩序。“在私法领域利益关系表现为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冲突”,[50]而人们相互之间与环境有关的利益关系主要包括经济利益关系和生态利益关系两类,由此也便形成了传统法律权利与环境权利之间的交叉。传统法律权利的设置建立在自私自利的人性假设上,与经济学上理性经济人的假设理论如出一辙。换言之,法律将所有人视为自身利益的关切者,并在此基础上赋予其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财产权意在确保个体财富的保值或者增值,人身权则意在保障个体人格尊严和身份名誉受到应有的尊重。环境权利则以群体的环境公益为保护目标,通过一定的技术标准和法律规定将环境利益在不同的人类群体间进行配置,同样获得法律所赋予的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与传统的法律权利不同,环境权利侧重于维护群体的生存性环境公益,而不是自然人个体的经济私益。

因此,在环境权利面前,自然人个体的自私本性理应被人类群体的公共理性所取代,环境要素及其生态功能是环境权利得以存在的根本前提。“然而,当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度量为个体经济利益时,或者环境资源的其他非经济价值人格利益化时,只能通过民法上的财产权和生命健康权来保护这种个体经济利益或人格利益。在这种度量和转化过程中,只要有那些经由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得到了救济,‘对环境本身的损害’却没有得到救济。换言之,私权化后的权利却不再是环境权利,只是特殊情形下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51]最为典型的莫过于人们经常提及的通风权、采光权、达滨权等所谓的环境权利。究其实质,只不过是传统民法上相邻权、地役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必须以自然人个体的不动产所有和相邻作为前提条件。“权利的设定是当事人获得权利的前提,也是权利保障的基础,但是任何权利的设定都必须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并处理好与之相关权利的冲突。”[52]判别某项权利究竟是传统法律权利还是环境权利的关键在于,权利客体上所载环境利益的公共性特质。

环境权利则以环境要素及其生态功能为客体,针对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尤其是跨界污染以及污染物质的远距离传输等,一定范围内的人类共同体有权依法追究侵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与传统的法律权利相比较,“环境权强调的是环境生态效益的利用和享受,不能像财产那样进行处置,财产权强调的是对财产的支配和使用;环境权本质上是一种共享权,维护的是整体公益,财产权本质上是一种独占权,维护的是个人利益;环境权之客体是公共物品,不具有消费的排他性,主体总是多数人,财产权之客体是私人物品,具有占有和使用的排他性,主体往往是特定的个体;环境权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可剥夺,财产权基于公益目的可以征收”。[53]正如美国密执安大学教授萨克斯所言,空气、阳光、水等自然环境要素及其组成的整体环境是人们的“公共财产”“共享资源”,任何人不得随意占有、支配和损害。建基于上述公共环境基础上的人类共同体的权利即为环境权利,换言之,人们有权利享有清洁的空气、干净的水以及对生存所需环境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以获得基本的生存与发展。“环境权要求以环境的不受损害为基本标准,这一标准不仅是其他权利所没有的,而且是对其他权利的限制。”[54]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在某种意义上而言,环境权利可被视为一定区域范围内人类共同体的公共财产权。法律上的环境权利实现是自然人个体财产权得以实现的基本前提和保障,缺乏良好的生存环境就谈不上人类的存续,更谈不上其他的权利享有。(www.xing528.com)

随着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传统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法律权利理论和实践也正逐渐遭到质疑。如财产权的行使往往因侧重经济利益的实现而忽视其生态价值的存在,环境污染破坏程度达不到医学标准上的人身损害就不得以人身权主张排除妨害或损害赔偿等。传统法律权利在应对环境问题时表现出来的不足,促使人们在环境保护领域积极拓展传统法律权利的环保功能,与此同时,也积极寻求新的法律手段——环境权利——来维护社会公众的环境公共利益。“务实主义的环境权研究需要充分关注现有的法律权利对于环境保护及其目的实现的可能性,在保留、改善现有的法权制度体系下,探索研究新的权利类型。”[55]否则,与环境权利有关的概念设计、制度规定、司法实践必然会遭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批评和抵制。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危机,国内外的法学研究者和法律工作者往往从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探寻环境权利的法律依据,尤其注重新型权利与传统法律权利上人身权、财产权之间的区别、联系与衔接。截至目前,在各国的具体实践中,绝大多数国家的环境权利仍以理论上的权利类型得以呈现,而以明文规定形式将其列明于法律规范之中的国家则在极少数。由此观之,法律上环境权利的制度化、明确化、规范化有待于与之有关的法学研究的深入展开,也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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