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环境正义视角:环境权利及法律实现

环境正义视角:环境权利及法律实现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道德与法律都是调整人的行为活动及其相互之间关系的规范,“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它们实质上都是作为一种调整利益关系或者按照某种原则分配权利和义务的规范而体现其社会功能的”。从道德属性来看,环境权利具有道德与法律的双重属性。而法律权利是道德权利的一种制度安排,是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作出的表达。相对于人的生存而言,所有人都应该享有无差别的环境权利,就此来说它是一种集体性权利、公益性权利、法律性权利。

环境正义视角:环境权利及法律实现

道德法律都是调整人的行为活动及其相互之间关系的规范,“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它们实质上都是作为一种调整利益关系或者按照某种原则分配权利和义务的规范而体现其社会功能的”。[37]环境利益的公平、公正分配是生态文明社会人们的主流意识,而环境正义环境权利则是其关键话语。从道德属性来看,环境权利具有道德与法律的双重属性。任何人若要维持基本的生存,就必须从自然环境获取必需的物质资料,这既包括物质性需要同时也蕴含着依托其上的精神性需要,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利益需求,也是环境正义要实现的首要目标。任何人都有追求生存性环境利益的自由,同时,也有免受他人干扰并获得相应保障的诉求。“正义乃是使每个人取得他的权利的一个固定的而永恒的力量。”[38]这是人类社会共同体在环境正义方面达成的基本共识,也是人们从利益需求到权利主张的基本路径。“由于正义的实现立基于对权利的尊重,因此当权利遭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或要求将损害回复原状。”[39]由之推理,环境正义的实现必须建立在对环境权利予以尊重的基础上,该环境权利正当性应符合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要求,其形式上表现为道德性权利和法定性权利。环境权利的核心是依赖于环境而形成的人格尊严,它不仅是具有善恶之分的道德权利,还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权利。道德权利表达的是伦理道德上人的主体性诉求,是人作为“类主体”应当享有的权利。而法律权利是道德权利的一种制度安排,是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作出的表达。

在传统法律制度中,自然环境的某个或某些组成要素,如森林、草原、土地等,是被作为相对独立的物来处置的。法律所关注的只是其作为资源的经济性价值,为避免人们因利益追逐致使社会秩序失范,才以权利的形式在人与人之间进行相互制约。“人类为什么创设权利?说到底,就是因为人类堕落到、邪恶到必须靠权利来保护自己,避免或扼制相互的侵害。依靠权利、依靠制度,比依靠体力、依靠武器更能体现人类的特性。”[40]建基于自然环境之上的传统法律权利则被称为物权或准物权,依据物权理论,所有权人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各种权能。在传统法律制度安排下,环境以资源的形式成为私有的财产,成为人们大力开发以获取经济利益的对象。而随着人们经济活动的深入开展,人们面临的环境问题也在日益恶化,尤其从人类社会长久的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审视,这一问题更为突出地集中表现为资源支撑举步维艰、能源安全难以保证、环境压力持续增大。(www.xing528.com)

然而,历史和现实的经验告诉我们,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融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于一体,它不仅可以带来物质财富的增长,也为人类的生物性存在提供必需的生态给养。由此,以环境要素为载体的物权理应是限制性物权,而非绝对性物权。对于环境物权所有人权利的行使,法律既应尊重其对私益的支配权,又不应忽视其对公益带来的影响。笔者所阐述的环境权利,是建立在环境公益基础上的,严格来说是建立在人的生存性环境利益基础上的法律权利。相对于人的生存而言,所有人都应该享有无差别的环境权利,就此来说它是一种集体性权利、公益性权利、法律性权利。“人类权利的源泉并非神的法律或议会的法律,而是自我的法律。A就是A——人就是人。权利是存在的条件,是人类本性的要求,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生存。”[41]环境权利的行使可以有效抵制传统法律权利对自然环境的滥用,积极避免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对人类基本生存权利的侵扰,强力确保人与环境之间、人与人之间环境正义的现实实现。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环境权利,其法律属性的意义在于,“维护正义的条件性,强迫不具有正义动机的人遵守正义规范,从而为具有正义动机的人创造自愿实践正义的条件”。[42]借助环境质量标准、“忍受限度理论”和“利益衡量机制”,可以综合判定哪些环境行为是为法律所允许的,哪些环境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