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发端于美国的环境正义运动,是因环境损害风险在黑人和贫民社区的不公平分配引起的。究其实质,是人与环境之间的紧张关系在人与人之间关系上的体现,彰显出人类共同体中差异性个体或群体的存在,“环境正义思想旨在解决环境利益和负担的公平分配问题,强调环境问题中有差异的主体,重在保护人们环境权益及平衡环境利益和负担”。[51]这正是现代生态文明社会崇尚的环境正义观,它充分地认识到人的发展受到环境、他人及社会的双重制约,必须在确保人与环境之间和谐共生的同时,实现环境利益、风险和责任在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公平分配,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人的发展。
综观人类社会发展的各阶段,包括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生态文明在内,其间所蕴含的正义形态及具体表现形式,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而不断丰富的。无论怎样这都反映着,人与环境之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状况以及人们所追求的理想状态,具有历史性和相对性的特征。“恩格斯将正义看作是历史的产物,他认为没有抽象的正义,正义存在于时间和空间之中,不仅随着时间和空间的变化而变化,而且随着相关的人的变化而变化。”[52]至于正义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只能从人类生产制度的发展阶段中去找寻,环境正义亦是如此。“欧美和日本的许多环境问题研究早已揭示:如同增长带来的收入或财富的分配并不均衡一样,生态环境灾难的‘分配’也并不均等,而是具有明显的生物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强弱’差异,阶级、阶层差异,甚至种族差异。”[53]
人具有物质性存在和社会性存在的双重属性,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竞争与合作的对立统一,也正是基于此,才建构了与环境相对的共同体——人类社会。“一个具有环境正义性质的社会制度应该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环境污染后果的产生,而且一旦产生了也能够较好体现一种‘污染者支付、受害者获赔、最大限度修复’的原则。这样不仅可以体现对污染者和受害者之间客观关系的公平对待,而且表明我们作为整体对于自然界的环境责任。”[54]多元化是现代社会的典型特征,主体多元、利益多元、关系多元的复杂化存在要求人的行为活动必须受到规范的约束和限制,唯有如此,才能维持良好有序的社会秩序。环境正义的社会性选择体现为道德规范的“软约束”,而环境正义的国家性选择则体现为法律规范的“硬约束”。“总的来说,正义问题会在某些东西相对需要而供应不足或者被意识到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出现。在这种状态下,人们所关心的是要得到他们的公正份额,协议就此而达成,或者制度由此而产生,以在需求它们的人们中间对稀缺物资进行分配。”[55]究竟以何种形式来确保环境正义的最终实现,需要根据人与环境之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紧张程度来确定,而这需要对具体的历史阶段、社会经济状况、人类科技发展程度、环境承载力限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www.xing528.com)
从发展的过程来看,人类对环境正义的认识与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是相伴相随的,经历了从环境认知到环境习惯,再由环境习惯到环境道德,最后由环境道德发展为环境法律规范的阶段性发展。环境道德规范属于伦理的范畴,它是被人们自觉自律遵守的,依靠人类内心对“所谓公认的善”的认同获得实现;环境法律规范属于制度的范畴,它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以命令的形式迫使人们去遵照执行。从人与环境之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视角来看,“环境问题充满了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愈发成为一些根本性冲突与矛盾的焦点,政府、政党、利益集团、公民、环境组织都牵涉其中,这就决定了它不可能通过私人和民间方式得以解决,必须上升到政治层面,才能得到根本性的解决”。[56]实际上,环境权利是社会发展到生态文明时代的必然产物,是群体环境公益获得法律制度保障这一社会功能和价值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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