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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正义:环境权利的法律实践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人与环境基于位格的契约论看来,环境正义与社会正义是两种类型的正义观,它们的侧重点各有不同,这尤其体现在对“人与环境之间关系”的定位上。[34]因此,作为法律正义的环境正义,是主体间环境利益博弈后达成的共识,是环境法律制度与环境伦理规范的有机结合,是主体环境利益正当性与法权化的表达。在与环境有关的社会关系中,一方环境权利的享有意味着另一方或者其他方环境义务的承担。

环境正义:环境权利的法律实践

在人与环境基于位格的契约论看来,环境正义社会正义是两种类型的正义观,它们的侧重点各有不同,这尤其体现在对“人与环境之间关系”的定位上。“环境正义思想的价值在于看到了环境领域中不一样的主体、不一样的利益和不一样的环境,使得一向抽象的人与自然关系在环境正义的论域内被具体化和现实化。”[26]在环境正义理论中,环境的位格主体地位是被虚拟的,与人这一主体没有性质上的差异,人与环境之间正是由此才能达成原初契约;而在社会正义理论中,环境仅仅是人的对象性存在,是客体,是无法与人的主体地位相提并论的,因而也就只能被动地任人处置。

“正义是人在世上的最高利益。无论如何,它是人们不断寻求,坚决为之奋斗,并确信能从他们的统治者和左右四邻的人们那里得到的一种东西,如果拒绝给予或缺少这种东西,都会使他们感到愤怒。”[27]而正义所追求的目标是利益的恰当配置,或曰适当配置。利益本质上是对需要的满足,专属于主体所有。在人与环境的原初契约中,环境虽被虚拟为契约主体,但环境正义原则一旦达成,环境这一虚拟主体的利益便被现实地转化为对人类利益的约束,需要通过人的自觉自律来实现。由此看来,环境正义是人与环境之间利益划分的根本指针[28]同时也是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划分的标准。“一个人有了过多的利益,人的行为是不正义的,一个人拥有的权益太少,他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29]

环境正义所追求的理想状态是环境利益在主体间(包括个体间、群体间、个体与群体间)公平、公正的分配。这种利益观专属于现实生活中的人,而且要求人的行为活动不得突破环境承载力的限度,以确保人与环境之间关系的协调稳定。“当代人类社会是唯一的实践主体,无论是对未来世代的人类还是对于自然价值的保护都需要现世代人类的践行,各种对于自然界的或未来世代的义务都将最终还原为当代人类社会的利益关系。”[30]人们在对外部环境世界开发利用的过程中,顺应大自然的运行法则,自发、自觉、自律地享有着大自然配给的环境利益。然而,随着生产力的进步和社会制度的发展,环境问题和社会矛盾日益显现,继而导致环境利益与环境风险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不公平分配。究其原因,“人们在享受环境利益、遭受环境损失以及在环境责任分担上的不平等源于社会结构中的精英主义,环境问题上的不公正起因于不平等的社会结构,要解决环境正义,首先必须实现社会正义。”[31]所以,环境不正义归根结底是社会结构的设定问题,是社会制度规范的安排问题。也正是如此,“环境正义承载着社会正义强调正义观念的重要性、追求权利和义务对等平衡的基本精神以及重视社会制度安排的内在要求,并将社会正义的内涵和外延进一步延伸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上”。[32]

环境正义的实现决不能仅寄托在人类的道德和良知上,而应借助于法律的力量,也就是通过国家和社会的选择,将环境正义发展为法律正义。“正义需要法律来表达,因为重大领域内所达成的正义共识只有在转化为合宜的法律安排后才始具有实践性,而作为伦理规范的一般正义在未转化为法律正义前无法抗衡制度领域的非正义。”[33]作为伦理规范的环境正义法定化之后,也就成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制度规范。法律被誉为“利益关系调节器”,它通过对环境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调整来确保环境正义目标的最终实现。“制度生成过程中的利益博弈,是十分必要的,应当让各种利益主体的利益需求有充分的表达,最终形成妥协以达成共识。未经利益博弈的法律制度,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将面临更多的难题。”[34]因此,作为法律正义的环境正义,是主体间环境利益博弈后达成的共识,是环境法律制度与环境伦理规范的有机结合,是主体环境利益正当性与法权化的表达。(www.xing528.com)

然而,“实现法律目标的途径是:承认一定的利益,确定法律确认这些利益的限度,在确定的限度内尽力保护得到承认的利益。”[35]环境正义则是生态文明时代法律秩序所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法律上环境正义的实现同样是通过主体间利益的衡平来完成的,也就是通过法律制度确保环境利益在人与环境之间、人与人之间合理有序的配置。主体的利益在法律上体现为权利,不同主体间环境利益体现为不同的环境权利,“只要利益融合还没有取代利益差别,权利就会成为一种必要”。[36]借助于人们对权利的尊重,环境正义的价值目标才能最终实现,因为法律权利是制度规范的核心范畴,主体权利一旦遭受侵犯,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或要求恢复原状,这是法律正义所追求的,也是环境利益得以实现的保障。

“大多数社会都已经认识到,人都具有某些相对持久的欲求,这些欲求必须被挑选出来,赋予优先地位,并且在法律上使其神圣不可侵犯。当这些利益被法律承认并受到保障时,它们就成为所谓的权利。”[37]环境利益是人类生存发展所需的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它在不同主体间的合理配置与协调平衡正是环境正义所追求的最终目标。起源于美国的环境正义运动是现代民权运动环境保护运动结合的产物,有学者称之为环境公正运动,指出“实际上,环境公正运动还被视为民权运动的延伸,环境公正运动既强调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又强调在环境风险中对弱势群体基本生存权和人权的保障”。[38]当人对环境利益的主张和要求进入法律的视野,受到法律的保护时,法律上的环境权利则应运而生。在与环境有关的社会关系中,一方环境权利的享有意味着另一方或者其他方环境义务的承担。“环境正义主要解决的是社会强势群体的环境责任承担问题,只有社会强势群体履行了自己的环境义务,承担了与其享受环境的权利相称的环境责任,才能实现社会弱势群体的环境权,实现环境公平。”[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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