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通过发布命令等多种方式,对特定事务所做影响特定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来完成行政管理的任务,就叫作行政执法。要依法行政必须做到严格执法和认真执法,这是依法行政的关键所在。然而,受我国法制社会构建进程速度相对较慢的影响,现阶段我国行政执法领域依然存在很多漏洞。尤其是在地方执法机构方面,这一问题尤为严重。
1.执法机构不健全。行政执法机构应该按一定的科学结构和层次来设立,各部门之间应该能够做到快速衔接。但事实上我国行政执法机关的设置还不够科学。一方面,部分地方政府一直不设立上级所规定的有关组织。而那些建立起来的组织机构,也存在权限混乱的问题,既设立了常规的组织岗位,又有一些非编制的组织岗位,这极大地影响了行政单位的工作效率,也降低了行政工作的透明化程度。有些不同的执法机构在某一领域却有相同的职责,出现职责重叠现象,甚至有些机构的设置就存在重叠,这就造成了部分执法机关权限不清,多头管理,一个问题却要有多个部门共同管理,这也是一种行政管理资源的浪费。比如在一些地方上,民众要办成一件事可能要跑多个部门,经多个部门审批才能完成。而在执法过程中,能够获取利益的,易于管理的,各部门都抢着去管,但对于那些利益不大,管理起来相对繁琐的、承担责任大的各部门则相互推诿,谁都不想去接触。部分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有些纷繁复杂的权力事项上相互推卸责任,一方面造成了各类资源的不正当损耗,另一方面也使得政府的一些重要运转流程没有强有效的监督与审查,造成社会财富的流失与公众利益的侵占。2015 年政府部门审批简化,精简了机构,这类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但要彻底解决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近些年来,我国不断推进着行政体系的改革进程,这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活动的正常运作态势。在中央的领导下,地方各级行政机构向社会各界提供公共资源,处于相对独立的范围之中。健全的行政体系是大幅度地提升工作效率、切实履行行政职责的必要保证。然而,基于现阶段我国社会活动的发展状况而言,依然有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逐一解决。
2.行为存在不当现象。要实现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建立法治政府,则需要政府规范自身行为。当前,一些地方政府职能“越位、错位、缺位”的现象很多,严重影响了法治政府的建设。所谓越位,指的是行政人员逾越本工作岗位应有的权限去从事上级职位的活动。例如在招商引资的工作中,地方政府为了追求GDP的增长,忽视其应有的其他工作而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他们的最重要任务,而且把招商指标层层下达给下级政府,各级政府的首要任务变成了招商引资。若地方政府坚持这样的做法,越位行为便可能发生。伴随着社会、经济各项活动的发展,行政机关需要适时改变角色,应该做一个中间机构。对于那些本不需要行政机构进行干涉的活动,行政机构就需要遵循其自身发展态势,否则不但不利于事态的发展,反而会阻碍事情的正常发展。目前很多省市等地方政府部门已逐步退出了招商引资领域,而让那些专业的机构去做这些事情,行政机构只起到监督与检查的作用,如此方能更好地保障各项事业的正常运转。所谓缺位,指的是没有履行本职工作的相关职责,通俗地讲就是该去做的事没去做。目前在我国许多领域中,这类现象层出不穷。市场上一些劣质产品存在甚至威胁消费者身心健康的事件的发生便与此有很大的干系。这些事情的发生会使政府的公信力有所下降,使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有所下降。2015 年各地电梯“吃人”现象频发,有37人死于电梯问题,正是政府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电梯质量不合格便投入使用才酿成了电梯吃人惨剧,这为各地方政府部门敲响了警钟。还有 2015 年餐饮行业里发生的“天价虾”和“天价鱼”事件,这些事件都是地方物价局、卫生局等行政机关典型的缺位现象造成的,该管的没去管才导致了类似事件的不断发生。
3.执法程序不规范。程序违法,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为了达到执法目的,未注重执法程序,采用了不当的手段来执法。这样的执法只为达到目的,把执法应遵守的程序抛之脑后,这样会造成行政机关信服力的严重下降,并会影响到政府与群众的关系。依法行政的宗旨之一便是国家相关人员行政活动的开展既需要与实体法相契合,又需要符合程序法的相关要求。目前,有的一些地方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存在不按正常程序执行的现象,违反了正当的步骤和必要的方式。违反程序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故意不遵守法定程序。这方面的典型案例就是钓鱼执法问题。如 2009 年的上海钓鱼事件,好心司机孙中界本是好意搭载“路人”,却被认定“非法营运”,遭遇钓鱼执法。二是虽然依照了法定程序,但只是走走形式而已。
行政权力合法运行必须要有行政程序做保证。首先,行政程序对行政权力的来源和执行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倘若缺乏恰当的行政程序的支持,任何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施行行政权力。其二,就内部关系而言,行政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行政程序的约束。行政活动要建立在行政程序的基础之上,从而由内部起到一定的制约监督作用,所以这也是一种比其他任何方式都有效的一种制约方式。然而,现阶段我国并未构建起一套相对健全的行政程序体系,其执法程序并没有相关的明文规定,还没有形成一种良好的程序制约机制。(www.xing528.com)
4.行政责任制度不完善。即使有比较完善的监督机制,人性缺陷及权力易腐的特性,也会使一些政府人忍不住利益的诱惑,不惜一切代价去做违法的事情。违法滥用行政权会使人民大众及相关社会组织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只有完善惩治举措、健全行政责任体系,方能从根源上弥补这一漏洞。行政责任制度可以有效地预防和终止各级行政机关不正当的行政行为,这可以有效地避免违法的行政行为给国家和人民造成较大的损失,但是目前一些地方政府还未建立完善的行政责任制度,使得一些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得不到监督纠正,进而使政府大失民心。产生上述执法问题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
第一,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不够高。执法机制若要良性运作必须要有高素质的行政工作人员。执法人员是执法体系的关键构成要素,其职业素养的高低关系着行政活动是否能达到预期的目的。素质高的工作人员可以用更科学高效的方法解决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问题。既然是政府工作人员,就必须具备较强的责任心与较高的职业素养,如此方能切实地开展相关工作。然而,就现阶段的情况来看,行政人员的职业素养存在巨大的差别,有高有低,参差不齐,因而在工作中滥用行政权力、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执法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地方行政机构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是我国当前行政执法中比较明显的问题。
第二,重实体而轻程序。实际上,一方面,行政执法需要其宗旨是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的;另一方面,行政执法也要求其执法程序与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相契合。程序是实体的前提和保证,有合法的执行程序,才会产生合法的执行结果。在长期“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之下,国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缺乏一定的约束,特别是一些地方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程序合法意识较差,在一定程度上致使在行政执法时行政程序不合法。
第三,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产生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其一,人情关系所致。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之中,部分国家工作人员考虑到各种纷繁复杂的人情关系,不依法办事而是“依情办事”。二是权钱交易。在金钱的诱惑下,很多行政人员意志力不坚定,被金钱引诱而逐渐打破法的界限,不把依法办事摆在第一位,而把金钱摆在第一位,最终走上违法道路。有些人官居高位,却经不起财色的诱惑,腐败堕落,置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从人民公仆沦为人民罪人。其三,权力压力所致。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之中,部分国家工作人员有可能会受到其他权力部门的影响而做出一些不正当的举措。按领导意思行事,顺从领导,不按法律事实办事,行政执法不公平现象不可避免地会有所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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