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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理念问题:我国依法行政理论与实务的成果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以说,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得到了增强,但是仍有一部分行政机关存在着对法治意识不在乎的现象,特别是在一些地方行政机关中,这一问题更加严重。法治的特点就是依法规范行为,保障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并使社会处于一种和谐的状态。政府机关对法律没有正确的理解,真正的法治社会环境便不可能形成,从而就不可能实现依法治国、建成法治政府。

政府理念问题:我国依法行政理论与实务的成果

依法行政带有方向性和全局性的特点,在我国是一个全新的管理理念和方式,各级地方政府自觉的依法行政,才是做好依法行政的根本需要,让其成为社会民众的一种普遍意识,最后使各行政管理部门的各个环节和领域都能融入其中。但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人治国家,现在人民的法治观念比较淡薄,行政机关特别是个别地方的政府部门与行政人员过度在乎自己的利益与个人得失,而无视法律规章制度的存在,极大地制约了依法行政的推行。

1.行政法治意识淡薄。尽管,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法治理念渐渐地渗透到了各级社会团体与公众组织之中。可以说,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得到了增强,但是仍有一部分行政机关存在着对法治意识不在乎的现象,特别是在一些地方行政机关中,这一问题更加严重。这些不好的现象从有些政府部门与行政人员的日常工作中便可以发现。这些政府部门的行政人员对“法治”并没有深入的认识,通俗地讲,他们并未真正做到依法办事,存在法律工具主义的观念。在我们行政管理者中一些党员干部,认识到了法律的作用,但是并没有做到依照法律管理社会事务、依照法律为人民服务。与此正好相反的是,这些党员干部利用法律来谋取私利,肆意践踏法律法规应有的功能。与此同时,部分基层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中央的法规、规章视若无睹,更别提在一些地方上会积极地对此进行贯彻落实。法治的特点就是依法规范行为,保障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并使社会处于一种和谐的状态。但是却成为少数人保障自己利益,滥用权力的工具。另外,中国封建血缘宗族关系在历史上一度作为基层政权的基础和维护封建统治的工具,并由此衍生出“裙带关系”“关系学”。现在“找关系”这种现象仍然存在。人们遇到困难,首先想到的不是靠政府,靠法律,而是靠找关系。伴随着社会各项事业的进步发展,行政法治观念的缺失便会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产生冲突,行政法治意识淡薄将阻碍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

2.特权思想比较严重。行政机关与公民行为的明显不同是:从公民的角度而言,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的事项,公民是可以从事的,也就是说公民有从事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事项的自由;而从国家工作人员的角度而言,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赋予的权力,国家工作人员是不可以施行的,也就是说行政人员不享有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权利。然而,受我国历史发展进程的影响,行政与司法并没有完全的界限,各级地方行政机构在权力的行使之中并不会受到过多的约束与限制。这便产生了两个极为不好的现象:凡是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禁止行政人员施行的权力,行政人员便能够肆意施行;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公民就不允许做。所以,行政机关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都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并使其处于特权地位。有些地方政府部门为了自己的利益滥用了法律和人民赋予他们的公共权力。当社会上的普通民众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他们利用法律进行治理,而倘若政府部门内部工作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时候,他们便熟视无睹,并不以相同的方式对其进行惩处,特权思想比较严重。例如餐饮上的特权,有些领导出行用公款大吃大喝。有些领导借外出开会之名,携带家属公款旅游。这些都是特权思想的表现。(www.xing528.com)

3.人治观念依然存在。我国行政领域中有法不依、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现象依然存在:有些地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有些领导干部人治观念严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置法律于不顾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领导干部法律治民不治官的思想观念非常重,认为法律只管老百姓,而对自己没有约束。虽然我国已经提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但在一些地方领导干部眼中,认为这一目标要在很久的将来才能实现,而目前,那些目标却是“中看不中用的”。很多人依然认为社会管理还得靠人治,只有人治手段才能更高效地管理好社会。就歪曲了“法的工具性作用”,为了“更有力”地治理民众,抬出“法”的大锤。政府机关对法律没有正确的理解,真正的法治社会环境便不可能形成,从而就不可能实现依法治国、建成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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