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行政监督法律体系建设。行政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这不仅意味着行政监督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也意味行政监督应依法进行。有关监督的法律法规既是对行政监督权力及其行政行使的规范,又是这种权力及其行使的规范。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在行政监督立法方面已迈出了很大的步伐,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批有关行政监督的法律法规,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等,但从实践的总体上讲,行政监督立法还不够完善,许多应当制定的法律一时还没有制定,尤其是缺乏专门行政监督的法律法规,导致了许多具体的行政监督的具体活动无法可依。比如,就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而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有关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利,至今还没有通过专门法律加以具体规定,权力的行使缺乏法律设定的可操作性程序,使得人民群众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作用难以发挥。而社会舆论监督也尚未法律化,舆论监督也缺乏可操作性程序。从我国目前行政监督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行政监督缺乏可操作性的现状来看,迫在眉睫的是要在行政监督立法、守法、执法三个环节齐抓共管。一方面要加快行政监督立法。重点是要加快制定操作性强、在实践中迫切需要的法律法规,特别是需要加快制定一部相对完整的《监督法》。对行政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行政监督对象和范围、行政监督的方式和手段、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义务和权利等都做出明确而又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通过完善行政监督的法律法规,达到依法强化监督、细化监督和实施监督的目的。另一方面要及时修订现有的行政监督法规。主要是对过时的、不再适应当前实际的行政监督法规进行删除和废止;把那些运行良好、效率较高的法规、规章以更高的法律形式加以取代;把那些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以确保行政监督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2.充分地利用行政监督资源。一是要强化国家机关行政监督的权威性和责任制,改变原来国家行政监督机关分散、偏软、缺乏敏锐性和主动性的消极特征,通过赋予并承认行政监督机关工作独立自主的地位,提升其在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普通民众心目中的中立、公正及不可抗拒之权威,同时也使行政监督主体承受更大的社会压力和制度压力,并对行政监督不到位的现象独立承担责任。二是要建立专门的人大监督部门,重视人大的监督权,彭真同志在 1980 年谈到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时,曾经把地方人大的职权,概括为四条,即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讨论决定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人事任免,监督本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人大“四权”: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人大所行使的监督权与其他方面的监督相比较,是位于最高层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所以发挥人大的监督权,要使之更为专业化、程序化、经常化,建立起人大监督的定向问责制,树立监督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真正发挥人大在行政监督的制度功能。四是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视以新兴的互联网空间及商业媒体为代表的社会舆论监督,加快推进政府网站建设。利用互联网建立政府的信息查询中心,扩大政府信息的宣传效应和群众的了解渠道,由于现在网络平台的接触面、受众面广,难免出现一些偏激的言论,切勿因为其行为语言的偏激性而完全否定其合理性及合法性,要切实尊重其作为新兴监督模式的事实地位,政府要有目的地引导言论空间,有意识地利用网络和社会的合法监督,变被动为主动,将言论空间成功整合为体制内行政监督的有效资源。
3.做好政务公开,接受外部监督。习近平总书记曾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深化政务公开是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途径,广泛的政务公开可以有效监督和规范依法行政中对权力的运用。要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在 2010 年和 2013 年的两会调查中,前三位的社会热点问题分别是社会保障、收入分配与社会管理,而近年来“三公”经费的公开也受到了网友的高度关注,对于有些地方政府没有公开“三公”经费的主要原因,35%的网友认为是公开制度尚未公开,缺少制度强制。这就导致群众认为这些部门是不敢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在许多行政纠纷案件中,造成干群冲突的原因是某些行政部门未能将行政收费、行政处罚的依据和标准充分公开,或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未能完整地告知和陈述,导致群众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暗箱操作”,这就说明当执法人员剥夺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行政执法行为也就缺少了透明度,这些行为违背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也违背了依法治理的基本原则,应当受到高度重视。实践充分证明,政务活动必须搞成“阳光政务”,政府行政部门只有无条件全面地推行政务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全社会的监督,才能真正做到公正执法、依法行政。(www.xing528.com)
4.处理好内部监督与专门机关监督的关系。固本方能培元,只有行政机关本身做到刚正不阿,强化内部的监督,才能从根本上解除行政权力的滥用。2005 年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一个具体步骤,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于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起了重要的作用。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行政机关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建立健全评议考核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这都是加强内部的行政监督的有效途径。在处理监督部门之间的关系时,首先应该加强各行政监督主体之间的信息互动,这样不仅有助于消除监督范围的重叠而带来的职责不明和效率不高的弊端,还可以使各行政监督主体自身的监督工作置身于相互监督之中,从而保证了行政监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各监督主体之间的信息互动并不只是指传统的行政监督相互配合,而是在尊重各自独立监督地位的情况下,将自己在独立监督中所获取的信息实现共享,以提高监督效率。其次,各个监督主体要围绕各自职责履行职能,形成合力发挥作用。由于政党监督、司法监督等外部监督都是彼此分散的,存在着行政隶属上受多重的领导,导致目前的很多监督都是流于形式,而未真正形成监督的有效力量。对此政府党政部门、司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不可偏废,不可替代。在具体工作中,各部门应从各自不同的角度行使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监督权。例如,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从落实规定、制度和考核的角度进行促进,发挥监督作用。司法部门应着力研究解决制度建设中的问题,从促进行政执法规范的角度,发挥监督作用。纪检监察部门通过行政效能投诉和对监察对象深入的执法检查,从有无违法行为的角度进行监察,发挥监督作用。各个监督部门既有监督的侧重点,又互相配合。司法部门组织执法检查请纪检监察部门参加,纪检监察部门就重点监察对象的有关情况与司法部门沟通。这样形成合力加强监督既弥补了监察部门监督力度大,但由于监督力量有限,因而监督面不广,难以发挥显著效果的不足,又解决了司法部门的监督面广,但监督力度不够,因而监督效果不显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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