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障,也是切实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的前提。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各项法律制度不完备,关于在短期内如何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问题上,邓小平曾强调指出:“现在的立法工作量很大,人力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律法规可以先搞试行,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虽然,法律制度的建设工作在短时间内有了飞跃性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问题,集中表现在:一是有些法律法规与实际相脱节,二是法律法规制定的不科学,质量不高。三是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相互冲突,配合不到位。所以加强、规范立法建设刻不容缓。在现阶段,我们必须有计划地进行行政立法,立法不能一哄而上,必须适应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各级政府应依法协调好与相关方面的权限关系,做好立法规划工作。着力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跟随时代的步伐,及时制定与实际相结合的法律法规。立法工作要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树立市场权利为本位的意识,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强化政府的服务职能。制定法律法规时,要与改革发展相适应,自觉服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解决好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跟进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现象。二是加强法律法规制定的调研工作。要下功夫提高调研的质量,运用马克思主义思维考虑问题,透过问题的现象把握事物的本质和发展的趋势,抓住事物的客观规律,立足于现实,着眼于未来,在发展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要及时予以肯定和吸收,对那些不合理的束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发展的要彻底摒弃和革除,力求在制度上做到不断创新。三是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在制定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必须严格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不得与法律相冲突,及时的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于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分歧较大或者与其他部门相冲突的地方,应该及时做好沟通,确保所定制度的质量。(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