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在整个依法行政建设中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但目前行政部门在行政职权方面,尚有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行政执法过程中常常出现重权力轻法律的现象。在现代社会中,行政部门在执行行政权力时,总是以强者姿态出现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民主与法制的完善和发展,权力与权利关系有所改善,但部分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官本位”“权力至上”的意识严重。以至于他们对法律,往往是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出了问题才感到需要。在行政执法手段上,仍习惯按政策而不按法律,用行政手段而不用或不善于用法律手段,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恶化了执法环境并阻碍着行政法治化进程。
二是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取得了较大成绩,有了长足进步。但应该看到,由于整体素质不高,影响了执法效果和质量。有滥用权力而违法的,如越权执法、不作为违法、随意执法、乱施处罚等;也有些基层执法人员只注重业务、专业法律法规的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懂的又较少,在执法过程中因不懂法而出错;另外,执法机关在进人、用人方面把关不严造成执法者素质不高,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大部分是行政岗位转行过来的,没有进行过系统、专业的法律知识教育,一些人未经严格的岗位培训就上岗,不熟悉与自己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执法中难免出现错裁、错诉、错判的情况,也有的因客观或主观原因,不能做到依法办事;有些单位随意授予临时人员执法资格,一出现问题,就会把责任推卸到“临时工”身上,给行政单位和其工作人员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还有的行政人员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徇私枉法,贪赃枉法,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www.xing528.com)
三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往往只注重执法手段而忽视执法目的。我国的行政执法旨在维护人民的合法权利,惩治违法行为。施行行政处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教育公民遵纪守法,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然而,长期以来,由于行政处罚的一些基本原则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运用行政处罚制裁行为人时,处罚的随意性较大,乱罚款和标准不统一的现象经常出现,而且有些违法行为往往是处罚完了就算了,罚款过后其违法行为并未纠正。这就使行政执法的目的发生偏离,走入“重处罚,轻管理”的行政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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