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是一个有限政府,既意味着有限责任,又意味着有限权力。有限权力要求政府的权力受到控制,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法定权力,以防止权力越轨行使引发的贪污腐败等问题。受传统思想影响,我国人民普遍接受权力无所不能、权力无所不在的思想观念,把不受约束的权力视为理所应当,以致形成了之前权力的高度集中。事实表明,不受控制的权力并不能对国家和社会进行有效的管理,只能如孟德斯鸠所言造成权力的滥用,权力必须有一贯的界限,而这个界限必须由法律来统一划定。行政权力作为管理范围最广泛、事务最庞杂、与人民群众最紧密的权力,对其进行控制是法治政府建设最为重要的内容,行政机关不仅应在执法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规范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而且应从源头即立法上划定行政权力的作用范围,配置行政权力与责任,并使其在制度上接受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监督,这种控制既包括了实体上的控制,也包含了程序上的控制。”对法治政府而言,控制行政权力的目的在于促使政府依法行政,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我国宪法中也包含了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控制的宪法依据,如规定公民享有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规定行政机关的结构体系和权属关系,确定上级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等等。这些宪法原则从根本上保障了监督、控制行政权力的正常行使。我国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愈加重视对行政权力的控制,不仅在制度上制定并颁布了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等多项法律制度,建立多种行政权力监督渠道,为控制和监督行政权力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通过监督,确保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做出公正的行政行为。同时还强化了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基本形成了由外到内、自上而下的行政权力监督系统,并明确监督程序和方式,进一步加强了行政权力的监督力度。制度和机制上的保障极大改变了过去对我国行政权力监督不力、权力肆意行使的状况,对防止权力腐败起到了积极作用。
从当前我国行政权力运行状况看,尽管监督和法制有所加强,但权力的扩张性、强制性使其仍时常突破法律底线,权力的违法和不当行使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中,有两个方面尤为需要重视和加强:一是对行政不作为的监督和处理。在我国对违法行政行为加以监管后,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抱着“多做多错,不做不错”的想法,消极怠工,认为不采取任何行政权力行为就不存在违法行政。实际上,应该履行的职责而没有得到更好履行就是对人民利益的侵害,是一种违法的权力行为,这会使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制度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实施,人民委托出去的权力得不到有效的运用,违背权力委托人的意愿和利益诉求。对行政不作为这种违法权力行为需要加强监督,进一步明确不作为的界定标准和处罚细则,督促行政机关积极作为、合法作为。二是加强责任追究。目前监督效能较差,无法起到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和控制作用,一个重要原因是责任追究不力。只监督,却没有对违法行政行为的责任追究,监督便形同虚设,久而久之破坏正常的行政秩序。将监督与责任追究联系起来,通过责任追究加强监督效力,使责任主体承担违法、不当权力行为的法律后果,才能够促使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确保法律的尊严和权威。(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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