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是进行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条件,是有法可依的保障,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规范,政府的权力运作便无章可循,可以随意扩张、肆意行使。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发展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改革开放后开始着手弥补包括行政法律法规在内的众多法律空白,随着依法治国被写入宪法,我国相继制定并修改了大批的法律法规,行政法律体系从实体法到程序法逐步建立起来,对行政权力的规范起着重要作用。但在法治政府建设实践中,制度的规范作用仍显不足。制度供给在质量上和数量上与党的理论创新步伐和经济社会发展速度还不相适应,一方面,制度的数量未能确保行政行为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相比于其他领域的法律制度,我国行政法制度和颁布的速度、数量都较为落后,影响了依法行政的水平,法律制度的空白会使行政权力失去约束和规范,损害公民的合法权利,侵犯市场和社会的自主发展空间。另一方面,制度的质量不尽如人意,特别是行政法律法规的内容较为宏观、抽象,可操作性不强,难以对行政活动、行政行为形成有效规范,我国有相当一部分行政法律法规的内容因指导性不强而被束之高阁,仅有制度之名,而无实施之实。此外,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也使原有的一些法律法规不再适用,曾经基于特定发展时期,为解决特定问题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已不适合于解决新时期出现的新问题,对这部分法律法规更新的速度较慢,以致有些制度形同虚设,无人问津,无法发挥应有的制度功效。另外一些法律法规因在制定过程中缺乏民主参与、科学的论证,仓促颁布后与社会现实、人民需求相差甚远,无法解决人们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行政纠纷,与现实严重脱节。这些指导性、可操作性不强的法律制度的存在不仅使行政机关有法而不能依,行政行为继续游走在模糊的法律界线上,而且影响了人们对法律权威性的认同和信仰,进而阻碍法治政府的建设。应当承认,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行政法律法规的内容更加偏重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管理,以实现对社会基本秩序的维持,而对权力行使的规范性规定不足,内容设计得偏差使得实际行政权力运作中缺少必要的对权力的规制,权力行使失当后也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纵容了不负责任的权力行使行为。行政法律制度在内容上对权力与责任、权力与权利规定的不均衡,与法治政府的价值追求相悖,也与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向不相吻合,不能在实践中很好地发挥制度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在法治政府建设中,法律制度体系是否完备越来越深刻地影响着建设进程,法律制度的数量、质量、可操作性、价值指向关系到行政权力的规范化运作以及公民权利的实现与保障,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必须首先强化的硬件条件。(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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