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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推进型道路引发的权力悖论改为政府推进型道路的权力悖论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推进型道路所引发的权力悖论深层次地反映了在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与道路之间的矛盾与调适,它造成了法治政府建设实践中的某种困境,但同时也在这种磨合中为权力寻找到合适的限度、规范行使提供了契机。我国选择的政府推进型道路极易形成权力边界模糊或无边界行使的全能型政府,其最大的问题在于监督乏力,权力得不到有效控制。

政府推进型道路引发的权力悖论改为政府推进型道路的权力悖论

在政府推进型道路模式中,政府回应社会对法治的强烈诉求,开始了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政府是法治政府的主要领导者和推动者,这一角色既要求政府自身拥有强大的权力,同时也为政府进一步扩大权力提供了空间,政府必须不断扩大权力、巩固权力地位才能有效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这使得沿着这条道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都将面临一个悖论:以政府之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势必要求政府具有相当大的权力且这种权力还有继续扩张的趋势,但法治政府却得以约束政府权力,将权力限制在一个合理的法定范围内为目标,这个权力悖论引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践中的诸多问题。正如蒋方山先生所言,“政府在推进法治改革和制度变迁中的角色是双重的,它既是改革的推动者,又是改革的对象。这也是中国改革问题中的难题所在。”政府推进型道路所引发的权力悖论深层次地反映了在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与道路之间的矛盾与调适,它造成了法治政府建设实践中的某种困境,但同时也在这种磨合中为权力寻找到合适的限度、规范行使提供了契机。事实上政府权力的边界和限度问题一直是学界关注的重要理论问题,西方的权力理论对此有着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政府权力应无条件压缩到最小范围内,仅充当守夜人的角色,防止因权力膨胀而过度干预市场和社会,抑制市场和社会的活力,影响正常的秩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政府不能掌握绝对的权力,以避免腐败的发生,但它必须拥有足够多的权力,在市场和社会失灵时及时出手干预,稳定市场和社会秩序。前一种观点往往导致无政府主义及政府功能的弱化,后一种观点则成为全能政府、行政国家的理论依据,西方社会的理论与实践时常在这两种观点上来回游移。我国选择的政府推进型道路极易形成权力边界模糊或无边界行使的全能型政府,其最大的问题在于监督乏力,权力得不到有效控制。首先是在权力的获得上缺乏有效监督权力的获得是否具有合法性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范是检验法治政府的首要方面,民主国家权力获得的主要方式是选举,在我国由人民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再由人大代表选举产生一府两院,完成对政府的赋权,使行政权力具有合法性。只有在民主选举基础上形成的权力才能充分保障人民的权利,它是人民意志的表现。然而选举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如贿选、长官意志,严重影响了对民意的表达程度,监督的弱化进一步助长了这种现象。不能约束和矫正非正当的权力获得方式,不能形成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和道德基础,为权力的越界行使埋下了隐患。其次是在权力的行使上缺乏有效监督。一旦缺乏对权力行使的监督,便极可能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违法行使。政府推进型道路形成的权力扩张使各监督主体难以有效制约行政权力,权力的行使程序不够规范,公民参与监督的渠道和效果有限,并承受因权力的肆意行使而造成的不利结果,如果权力膨胀到可替代规则,对于法治政府的建设来说是相当致命的。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权力的膨胀已经在我国滋生了严重的腐败现象,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等逾越边界、践踏规则的行为极为活跃,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损失,甚至危及权力的合法性根基。因此有必要对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随着政府推进型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发展,引导行政权力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运行,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权的作用范围越小越好,建成西方自由主义思想家眼中的守夜人政府。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其实并不在于权力范围的大小,而是权力的有效性、规范性,政府推进型本身存在的权力悖论问题很难通过延续这条道路自然得以解决,需要逐渐转向社会演进型道路,激发社会内在需求,将其对法治的要求转化为参与监督、规范和约束权力的动力,适时扭转法治政府建设道路,突破法治政府建设中的权力困局。(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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