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认为一个国家对制度的选择依赖于很多的规则条件和基础,否定或抛开这些社会现实而强行引入、嫁接一种看似理想的制度并不会产生应有的效力,不是明智的选择,在传统资源内不断挖掘新的制度要素,将应然与实然相结合。同时它还提出人们对原有的制度存在一定“路径依赖”,有较强的运行惯性,制度的变迁往往需要借助外部力量,在外力作用下打破旧制度的循环模式,实现制度创新。受新制度主义启发,中国走上法律制度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道路也必定是在一定现实条件下的选择,放置于整个中国政治的发展历程中,代表着一种变革与创新。一般来讲,影响这国法律制度和建设道路选择的现实因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经济发展水平。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经济基础对整个上层建筑起着决定性作用,经济发展的不同水平构成了一国政治与法治发展的基础性条件,也制约着法治政府建设道路的选择,法治政府总要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才能得以建设和发展。其次,传统惯习。在历史传承中自发形成的行为规范、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对社会生活、政治发展具有较大的影响力,不仅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效力,也是法治政府建设和运转的社会环境基础。尽管传统惯习不属于正式的制度和规范,作为潜藏并作用于社会生活的非正式规范,深刻影响着法治政府的建设路径和建设进程。最后,政治体制。法治政府的建设道路不仅受到经济、传统等因素的制约,同一历史时期政治体制与结构状况、民主政治的发展水平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如果政治体制民主化程度较高,能为各种权力和权利力量提供相对宽松、平等的博弈平台,则在进行法治政府建设时可以走自然演进的道路,反之若人治化色彩仍较浓,国家权力在政治体制中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则更得是先由政府主导这一建设进程。这些现实基础和条件是一国进行法治政府建设必须考量的因素,决定了各国法治政府建设在道路和模式上的差异性。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整个改革开放大业从蓝图设计到贯彻实施都主要是由国家和政府领导、推动的,法治政府建设的启动也是国家安排的结果,这不仅由于我国缺乏法治的传统和基础,难以自发地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同时也受制于我国的现代化水平,还不会自然衍生出法治和法治政府。中国面对的基本状况是社会的分化已经开始,权利、民主、法治等现代意识被普遍传播和接受,但传统向现代的转型尚未完成,人们认识到并愈发重视权利,却没有足够的能力和相应的制度、机制来维护权利,一些潜在的冲突和矛盾开始浮现出来,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增多。政府对整个社会的强大控制力使其再次被推到规范行为、稳定秩序的前台,只能也只能依靠这个合法的具有强制力的机构来完成对社会的整合。尽管法治政府建设是由政府推进的,但却不是随心所欲的主观设计,而是受到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状况的制约。我国经济的市场化改革本身就是在政府主导下开展的,然而市场却是有着自身运转逻辑的场域,一旦获得了发展空间,便会按照自身的逻辑向前推进。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过度干预违背了市场的逻辑,市场要求划清与政府的作用边界,规范政府的权力,催促政府实现法治化。同时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契约经济,需要各市场主体在权利义务得到明确的前提下自愿达成交换关系,形成公平的交易秩序,法治是保障这种交易关系和秩序的重要条件。市场经济的发展催生了法治政府的建设实践,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进程、路径在根本上由市场经济的水平决定。我国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市场逐步替代统一的计划和行政手段对资源配置发挥基础性作用,这意味着政府要对市场放权,从微观的管理者向宏观的调控者转变。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体制机制尚未健全,一方面一部分政府机关不愿意放权,市场主体没有多少自主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未能理顺,政府的权力效能仍很强大,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内部的不公平竞争、不规范市场行为大量存在,市场的失灵现象还不能通过市场机制本身加以调解,需要政府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控。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决定了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道路,市场经济迫切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障,需要向市场输入新的、与经济理性吻合的规则,而依靠市场力量本身无法在短期内促成法治的产生,建构市场秩序,政府推进便成了可选择的最适宜的道路。对于法治政府建设来说,这不仅是一个道路选择问题,也是民主法治发展所必须经历的一个特殊阶段。(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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