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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推进型道路及特点:详解及案例分析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推进型与社会演进型各有利弊,总的来讲,可对政府推进型的特点做出如下归纳:第一,强制性。二是政府推进型可能带来的权力膨胀问题。选择政府推进型法治政府建设道路实质上是发展中同家为追赶西方发达国家法治水平不得已而采取的一种过渡性举措。

政府推进型道路及特点:详解及案例分析

“政府推进型”法治政府建设道路指的是在国家和政府的领导和指导下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利用国家和政府掌握的政治资源,通过人为建构,完成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任务的过程。这种模式更加强调外部力量特别是国家和政府权力的助推作用,具有较强的建构性,非自然演进的结果。它与社会演进型相对应,社会演进型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自然而然形成法治政府的一种类型,是从社会内部自然生发出来的,具有内生性特点,通常需要漫长的形成过程,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是其形成和发展的动力源泉。政府推进型与社会演进型各有利弊,总的来讲,可对政府推进型的特点做出如下归纳:第一,强制性。政府推进型有强大的国家强制力做护盾,能以最快的速度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全力进行法治政府建设,实现法治政府预定目标。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经济水平、思想观念相对落后,法治政府建设缺乏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经长期社会发展积淀起来的土壤和环境,社会力量较为弱小,不能承担自觉推动法治进程的责任,社会自身也还没有成熟到可以自我调节法治政府建设中可能发生的冲突和不稳定。若要以较短的时间快速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追赶西方国家的法治水平,只能依靠国家和政府,一方面遵照法治精神,并结合本国发展状况,制定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和实施步骤,运用国家权力的强制力加以贯彻落实,另一方面强有力地整合政治和社会资源,稳定社会秩序,为法治政府建设顺利进行提供保障。除了社会内生的强大驱动力之外,没有一种力量可以比国家和政府更易于将一切规范到法律的界限内,矫正社会失范行为,防止社会失控和无序,因此是这一类型法治政府建设重要的动力源泉。第二,时效性。政府推进型可以在充分借鉴发达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推动本国法治政府建设实践,极大节省了摸索的时间和成本。发展中国家是走政府推进型法治政府建设道路的主要代表,这些国家在经济、民主法治建设上都属于后发型国家,“后发”既表明它们在这些方面的建设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也意味着它们可以借助后发优势,避免发达国家在法治政府建设中曾走的弯路,吸取经验教训,将发达国家累积的宝贵经验运用于本国法治政府建设,省去了法治政府建设内容和方法的初步探索环节,缩短了建设时间,同时降低了建设过程中的冲突和风险,提高了建设效率。值得注意的是,政府推进型也存在一些自身难以克服的问题,一是外部力量的推动与内部需求之间的衔接问题。不可否认,国家与政府权力对法治政府建设发挥的巨大推动作用,能有效地将法治政府建设提上日程并纳入正轨,但以国家和政府之力设计和建构的法治政府难免带有一定的偏好,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和进程的设定可能存在与社会发展实际相脱节之处,影响法治政府建设实践,严重的设计不合理之处甚至可能使法治政府建设陷入停滞状态。外部的推动力若与社会内在需求相同,无视社会发展实际或对社会发展需求做出错误判断,便容易事倍功半,使法治政府建设偏离正确轨道。二是政府推进型可能带来的权力膨胀问题。在政府推进型模式中,国家和政府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主导者,主要依靠政府的权力运作来逐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这其中暗含着一个前提,即政府必须拥有足够强大的权力和使用强制力的可能性,否则将很难引领这一建设进程。因此政府权力的扩张和越权行使被认为是理所应当,是推进法治的需要,而问题在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要义之一就是使政府权力有限度、受约束,在法律的框架内运作,这就形成了一对矛盾,一边是为政府权力扩张提供了无可辩驳的理由,另一边却是以限制和约束权力为最终目的的,在实践中,往往以政府权力扩张的胜利而告终的法治的规范却显得软弱无为,长此以往,将消解法律的权威性,弱化政府对法治政府的推进力度。选择政府推进型法治政府建设道路实质上是发展中同家为追赶西方发达国家法治水平不得已而采取的一种过渡性举措。实践表明,仅以权力的强制性从外部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不是长久之计,各种弊端会随着建设实践的深入推进日益暴露出来,培养、发展社会力量,与社会发展内在需求对接是政府推进型道路未来的方向。从这一点上讲,政府推进型更应被视为一种好的形态,将逐步与社会演进并轨,实现政府法治化水平与社会发展水平的契合、互动,这也是法治政府发展的内在逻辑。(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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