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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分离磨合:依法行政理论与实务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古代社会推崇“家国一体”,统治者通过把国家与家族、与社会紧密融合在一起实行高度集权的统治,没有可以制衡统治者权力的力量,社会完全消失在强大的国家权力之下,由一个个家族构成的社会充其量不过是统治者有效控制个人的中间层。随着社会背景的成熟、壮大,越来越呼吁明确国家与社会的作用边界,减少国家权力对社会的过分干预,促进国家与社会的进一步分离。

国家与社会分离磨合:依法行政理论与实务

对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理论上形成了不同的流派,一种观点认为“国家是有着自身偏好的自主的行为主体,国家与社会非此即彼,两者在权力关系上属于零和博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国家与社会是一种互动关系,社会对国家行为既可能起到推动作用,也可能产生阻碍,因此“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不一定是一种零和博弈关系,它既可以是正面博弈(即‘双赢’),也可以是负面博弈(即‘两败俱伤’)。”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国家与社会不会截然分开,绝对分立,二者之间存在某种张力和互动,这种互动关系能够促进法治政府的生成,形成多赢局面。

中国古代社会推崇“家国一体”,统治者通过把国家与家族、与社会紧密融合在一起实行高度集权的统治,没有可以制衡统治者权力的力量,社会完全消失在强大的国家权力之下,由一个个家族构成的社会充其量不过是统治者有效控制个人的中间层。新中国成立后,建立起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政治上也以权力的高度集中为特征,这种一元化的结构全面垄断了社会资源,国家是唯一拥有资源配置权的主体,一切均需在国家计划下运用行政手段统一配置。为了更好地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国家建立起了特殊的“单位”制度,把每一个个人都划归到某个单位中,形成了一个严密的管理链条,个人依附于单位,单位依附于国家,个人的生产、生活资料与人身流动都必须按照国家的指令性计划统一安排,离开了单位和国家,个人很难生存下去,衣食住行甚至生老病死都必须由单位来组织。计划体制下这种一元化的政治经济格局一方面将经济与政治权力统一起来,实行国家的一元化控制,另一方面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垂直式管理模式,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强化了行政性的命令——服从关系,由此社会的诸多要素被成功捆绑在国家的权力网络中,没有独立的主体地位。尽管古代社会的集权统治与计划体制的高度集中管理有本质上的差别,但从结果上看,二者都以强大的国家权力抑制了社会力量的成长,个人处于最底层,社会与国家的强制力合而为一,高度统一,社会空间被严重挤压。在这样的社会里,行政权极度膨胀,法律或只具有工具价值或退居次要位置,不足以与绝对的国家权力力量相抗衡,更难以对权力形成规范和制约。改革开放后,计划经济体制逐步被打破,市场经济体制得以确立并发展,原有的资源占有方式和配置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不再是国家作为单一主体独自掌握一切资源及其分配权,社会日益分化出多元利益主体,并在市场化改革中拥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享有自主权和平等的参与地位,个人与国家、社会与国家的关系被重视。面对多元、复杂的社会,单纯的行政命令已不能实现对社会的整合,对自治力量的压制反而会引起更大的社会问题,政府不得不从某些社会领域退出,让渡出更多的社会自治空间,社会力量获得了发展的机会,出现了很多可以替代部分政府功能的社会团体和组织。随着社会背景的成熟、壮大,越来越呼吁明确国家与社会的作用边界,减少国家权力对社会的过分干预,促进国家与社会的进一步分离。然而国家权力的控制惯性使得这种分离过程缓慢且艰难。权力主体并不愿将自身的作用领域压缩,只在宏观层面发挥指导和服务功能,根本上讲还没有完全摆脱全能政治、全能政府的影响,在与社会背景的博弈中,国家权力仍处于明显的优势,社会力量刚刚发展起来,还较为弱小,长期的一元化领导也使人们习惯于服从国家权力的各项指令,形成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拉锯。国家与社会的适度分离以及社会的发育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结构性要件,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并非真正的对立、抗争,水火不容,而是要通过分离和博弈实现两者的共存共生。现代政治理论认为“如果没有社会制约和制衡,仅仅依靠在政府内部对官员的制约行政府机构之间的制衡能否有效地防止专制和腐败是很值得怀疑的”。国家具有强制性,是公权力的联合体,社会具有自治性,代表着私人领域和私人社会关系。如果缺少了社会力量对政府权力的制衡,不以社会权力制约国家权力,法治政府建设便没有了必要的社会土壤。我国多元化的权力格局正在瓦解,国家与社会在不断磨合和拉锯中慢慢彼此剥离,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市场经济内在地要求物质的生产、交换、消费等环节都是相对独立的,不受包括政府在内的非市场化力量的干预,为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提供了契机。国家与社会紧张的拉锯关系迫切需要一种规范来调整和解决,既要驯服权力,防止其过度膨胀,肆意侵犯社会权利,又要调控社会,维持稳定和秩序。这种规范的最高形式就是法律,某种意义上讲,现代法律是对社会发展需要的回应,也是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基础,法律以及依法而治的现代政府恰恰是在社会发育与成熟的条件下生成的。不过存在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即我国社会力量的孱弱和政府权力力量的强大。从法律的制定到执行无不鲜明地体现着这种差距,法律制定由立法部门或被授权的政府部门主导,不是由社会逐步建构的,与社会需求的契合度稍显不足。法律的执行依靠政府权力的强制力,对执行过程的监督却远未跟上,当权力力量与社会力量发生冲突时,法律对权力的规制效力由于权力的强势而变得不确定。国家与社会的边界仍在磨合过程中,政府对社会的适度干预、有限度的干预也还没有找到合适的平衡点,更多的是采用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没有使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未完全依照法律准则来干预社会,坚守权力边界,一定程度上致使法治政府建设充斥着矛盾和冲突。(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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