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源远流长的传统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法律文化,形成了传统的法治观念,其中闪动的思想和映射出的精神品格具有超时代的魅力,是值得挖掘和珍惜的宝贵财富,某种程度上构筑了我国潜在的法治文化氛围。尽管如此,传统法治观念赖以产生、发展的封建土壤决定了其必然被深深打上了封建的烙印,存在许多消极因素,与现代社会自由、民主的土壤不相适应,并与现代法治及法治观念发生严重冲突。自秦统一六国后,便将法律作为可以维护高度集权君主专制统治的有效手段,古代法家认为“威不两错,正不二口,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很显然,他们只是把法律视为君主专制和治理国家的手段,是一种统治工具,法律必须服务于权力,权力则高于法律且可以不受法律限制。中国历朝历代虽不乏各种法律、律令,但法律永远只处于从属的地位,人治统治下不可能形成真正的法治。相比于过分强调严刑峻法而显得冷冰冰的法家,儒家着重从道德层面强调规范和行为约束,即“礼治”,传统中国的人治统治主要靠礼和道德来维系,正如孟德斯鸠所说,“那些不以礼而以刑治国的君主们,就是想要借刑罚去完成刑罚的力量所做不到的事,即树立道德。一个公民,因为丧失了道德的观念,以致违反法律,刑罚可以把它从社会里清除出去。但是,如果所有的人都丧失了道德观的话,刑罚能将道德重新树立起来吗?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消除邪恶本身。“礼”是以等级为基础被人们普遍认同和接受的习惯性的行为规范,经过教化不断传承,而不需要借助外部的权力机构。“礼”可以自发地形成有序的社会秩序,法便退到次要位置,“无法”“无诉”成为传统社会的重要特征。实际上,无论是重法的法家思想,还是重礼的儒家思想,都应加强人治统治为最终目的,是为皇权提供统治支撑的,根本上与法治相对立,其内含的消极思想因素影响阻碍着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思想障碍。
1.权大于法
古代社会的君主权力完全被“神化”,宣称来自“天”或“神”,作为“天之子”的皇帝拥有绝对的、全部的权力,君主权力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管控各种社会资源,不存在可以与其相抗衡的力量。尽管随着社会历史的演进,会有周期性的朝代代替,但这种皇权至上的权力格局却没有被打破。以皇权为核心的传统社会权力都具有着某种人格化的色彩,是一种人格化的权力,起着维系传统社会的基本运行和延续统治的作用,并具有这样一些特点:一是强调权力的至上性。被统治者必须无条件接受和服从权力拥有者的各项命令,不得违背权力意志,更不能挑衅权力地位,对人格化权力要绝对服从,否则将受到严厉惩处。二是强调权力的不受约束性,权力可以约束被统治者,但却没有什么能约束到它,不仅皇帝如此,那些被皇帝授予一定权力的官僚们也得到了程度不同的权力庇护,享有各种特权。三是强调权力的严控性。权力对其统治范围内的人、财、物保持绝对的控制力,同时为维护权力、稳定统治秩序,反对各种超出权力控制范围的任何革新。其后果是社会停滞。在传统高度集权的统治模式下,“金字塔”式的权力结构和统治秩序也需要一定的严刑峻法加以保障,对威胁统治权威的行为予以严惩,只不过法律的作用要以不影响专制权力的运作为前提,法律能产生多大的效用完全取决于君主的意志,若是明君,便可能非常重视法律的规范作用,甚至宣称“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若是庸君,便会置法律于不顾,不受法律的任何约束,但归根到底法律要服务于君主统治的需要,权力要远远大于法律。首先,权大于法体现在根深蒂固的臣民思想、等级观念中。传统社会有着森严的等级体系,“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将不同的人规定在不同的等级地位上,每个人按照自己所处的等级地位选取相应的行为方式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下的层级要听命、服从于在上的层级,在上的层级可以命令、指挥在下的层级,依凭的就是上层拥有的等级权力,权力使人服从,权力产生秩序。与法律相比,传统社会的人们更迷信权力,也更惧怕权力,这种思想甚至在新中国成立后强调人人平等的民主氛围中也未得到根除,仍存留于一些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思想里,直接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和法治的进程。其次,权大于法体现在人民对清官的向往上。在传统的人治社会中,君主及被他赋予权力的官吏,特别是地方官吏影响甚至决定着普通民众的生活和命运,人们极为渴望清官廉吏的出现,有着浓厚的清官意识。当自己遭到不公平的对待、权利受到侵犯时,总是希望能有个公正的“青天大老爷”运用手中的权力来替自己做主,而不是寄希望于法律。因为即使法律规定得再好,如果没有一个清官,法律也不过是一纸空文,得不到正确执行。在重人胜过重法的传统体制下催生了人们的清官理论,这种理论又进一步强化了人们对权力的崇拜,加大了对法律的轻视。最后,权大于法体现在人们隐忍、惧诉的心理上。“民不与官斗”是中国人处理官民关系的传统准则,原因就在于传统社会中权力的行使者直接受命于君主,意味着其所拥有的权力具有强制性、不可违抗性,是天意的某种体现,普通民众不敢与之进行对抗,此外也没有足够的抗衡力量。在面对官员欺压、专横的行为时,通常人们会选择能忍则忍,尽量避免与权力主体发生冲突,更加不会奢望能运用法律惩治不良官吏。事实上,如果拥有至上权力的君主没有惩治违法弄权官员的意愿,那么法律的存在并不能消除威胁人民生存的苛政。权大于法的观念形成于传统的人治社会,但即使在今天也依然残留在人们的思想深处,一方面使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自恃拥有权力而有恃无恐,无视法律规范,肆意脱离法理轨道行使权力,产生了一系列越权、读职等以权压法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使一部分民众默认了行政机关所有管理活动的正当性,习惯于忍受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既纵容了这些违法人员和违法行为,也无法通过有效的公民监督促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最终将损害政府在人民必目中的形象,降低政府威信。
2.礼大于法(www.xing528.com)
儒家一直以推崇“德治”“礼治”,施仁政而闻名。自孔孟开始,儒家就主张“为政在人”,认为统治者的道德品质、个人素质决定着国家治理的好坏,而统治者治理国家的根本方法则是“礼”,“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礼,即公认合适的规范,依“礼”而治,发挥伦理道德的教化作用,才能达到使人民从内心当中主动服从、自发地形成秩序的治理效果。在儒家的思想体系里,道德上的规范制约、评价及自我认同对个人来讲是最为重要的,法律这种外在的约束只具有工具性的价值,是次要的手段,其存在只是用来维护礼治秩序的,地位和作用远低于“礼”。
儒家思想契合了专制统治者的统治需求,为人治统治提供了思想基础,因此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一直居于主导地位,深刻影响着传统社会的统治秩序和统治格局,并在整个社会层面形成了礼治秩序。费孝通先生曾对礼治秩序有过经典的概括,他认为礼是社会公认合适的行为规范,它不需要有形的权力机构来维持,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即社会所累积的经验,人经过教化养成了个人对传统的敬畏之感,而主动地服从于成规,人服礼是主动的。从中可以看出礼治是与法治相对的,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社会情态、精神旨趣。礼治是“无法”的,即不需要法律规范,但却不是“无序”的,它依靠传统、成规形成内在的秩序,属于道德政治、伦理政治范畴,它的出发点不是人的欲求,而是人的良心,坚持人性本善,人是可以被教化的,通过教化人的自律来形成对人行为的约束,使其合于规范。法治则从工具、理性的角度强调从外部形成对人的欲求和行为的节制,它依靠的是理性的逻辑推论,而不是情理关系。传统中国社会特殊的经济和文化基础决定了“重礼轻法”这种传统法观念的产生。不可否认,礼治对维持传统社会的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它内含的消极方面也不同程度地阻碍了法治的发展。某种意义上讲,礼治是一个否定个体性、主体性的治理模式,“礼”将人捆绑在一定的等级和关系网络中,长期隶属于某一个组织或群体,只有群体的要求,没有个体的利益或诉求,个体被淹没在了群体之中,很容易导致个体漠视甚至放弃自己的权利。尤其是在血缘关系相连接的家族网络当中,家族的荣誉、家族的利益要远高于个人的荣辱,每一个家族成员都担负着光宗耀祖的使命和责任,而作为个体,却常需要在个体利益和家族利益间做出让步和妥协,被禁锢在家族体系中,正如孙中山先生所说:“中国人只有家族利益,却没有国族利益。”实际上也没有个体利益。对个体性和主体性的长期消解使强调个体权利的法律主体和法律意识很难在中国社会产生,主体和主体法律意识的缺乏也使法治的要求在中国很难落实。礼治这种传统的统治方法以习俗、惯例作为评定行为正当性的标准,不合乎“礼”将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道德问题,而掌握这种评判权的往往是礼治社会所培育的道德权威,传统社会的专制统治也需要借助这些道德权威领导的社会“自治”,间接对基层社会进行控制,达到维护统治的目的。道德权威根据传统的规则对个人的德行做出评价,将法律推到边缘的地位,其自身却因为特殊的权威地位享有荣誉权和特权,不受约束和限制。道德权威发布的“绝对命令”引入了大量的道德伦理成分,粉饰了其不平等方面,使普通民众只能依礼选择服从。这种礼治下的权威并不追求对话和共识,也不需要互动和交换,一旦道德的链条瓦解,将会演化成边界较为模糊的个人权力追逐。此外,还要注意到,在“礼”的约束下,一切都有一定的规则可守,人们习惯安于现状,形成了一种表面上看似稳定,实则保守、僵化的社会模式。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只按照礼所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调解,而不愿通过打官司、起诉来解决,因为这在礼治社会里是被视为“耻”的事情。可以说,缺少变化是“礼”得以延续的重要原因,而“礼”本身也排斥改革、排斥变化,不断强化封闭的体制和环境。这种稳定、保守的社会态势淹没了一切的变革和抗争的热情,使个人对自由、权利的向往被严重压抑,传统社会人们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发展缓慢也就可以理解了。从政治实践来看,中国传统社会在实际治理中将礼、法相结合,“德刑并用”“礼法并行”,呈现出双轨、二元的特征,使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整合情、理、法于一体,但在德与刑的地位和关系上统治者从来都是坚持“德主刑辅”“出礼入刑”的,德、礼才是“本”。这在现实中塑造了人们重礼轻法、重德轻法的观念,不仅使法律失去了相对独立性,成为德、礼的附庸,而且积淀了人们轻法、不信法、以德代法、以礼代法的意识,很难在短时期内转变,影响了当前政府工作人员对法律的忠诚度,及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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