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是法治政府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政府的建设任务之一,其目的是对权力行使形成制衡,以约束和规范权力行为。传统和现代政治学理论都认为权力需要被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强化行政监督可以有效减少行政权力被滥用以及侵害公民权益的风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曾明确指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因,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通过监督进一步推动政府依法行政,提升政府的法治水平。具体来说,它要求:首先,推进政务公开。公开是监督的前提,只有获得了充足、准确的信息,才能使监督主体更为有效地监督政府行为,达到监督的目的。必须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依规公开不涉及机密和隐私的政府信息,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发布、考核、保障等相关机制,便于人民随时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的行政行为起到威慑和遏制的作用。其次,明确规定监督主体的法律地位、权限及监督程序。行政监督的对象是拥有较大权能的政府机关,如果监督主体没有法律对其地位、权限的充分保障,行政监督就会失去权威性,不能或不敢对管理权限较大的政府实施监督。监督主体一般范围十分广泛,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政党都有权对政府开展的行政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但行政监督并不是种无序行为,不能各主体想怎么监督就怎么监督,而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定的程序进行,从而保证行政监督的有效性。最后,加强行政问责,以监督促整改。通过行政监督,可以发现政府管理活动中的问题和不足,特别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些违反法纪行为,但这并不是行政监督的最终目的,监督只有与问责相结合,才能发挥监督的效力,最终实现促进政府改进工作、依法行政的目标。因此对于监督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加以纠正和处理,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改正不当行为,制裁违法侵权行为,使监督产生实际效果。(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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